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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02-407
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监督权与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均为法律所重点保护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保证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广泛行使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对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诽官"行为应当以最谦抑的刑法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本着这个理念,在网络反腐视角下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应重新给予审慎思考,不能轻易降低诽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应进行谨慎认定,以充分、合理地在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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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7-100
"两高"颁行的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全面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可行标准。《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作出扩张,其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标准实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在适用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对"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与刑事机制来治理网络诽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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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通过各种方式揭露、抨击、讽刺政府官员不端行为,引发了由警方以涉嫌诽谤政府罪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十余起言说者陷入牢狱之灾的案件。此类所谓“毁谤政府罪”现象所凸现的地方政府官员政治不宽容举动并非纯法律问题,滋生它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摆脱“就法论法”进路,以史鉴今,把世界上言论自由保障程度最高的美国和近代西方民主发源地英国诽谤罪兴衰史作为参照对象,比较其与中国历史和当代诽谤罪现象之共性,揭示政治不宽容的成因,并从物质基础、制度建设、民意基础、政治认知等诸方面探索政治宽容的生成条件,有利于更为客观、理性地看待诽谤罪之兴衰与政治宽容之间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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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旭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2):30-37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残废",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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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清燕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5)
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问题.在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指导下,文章提出了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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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兹特权是由雷诺兹案的判决而产生的给予大众媒介的特权,此特权实质上保护了有失偏颇的报道不受诽谤罪等类似罪责的审判.从法理上讲雷诺兹特权的逐渐完善和诽谤罪的逐渐削弱相对,不断扩大大众媒介传播的自由空间.促进了大众传播的发展,有利于社会透明度的加强和社会公平的建立.但在新闻实践过程中,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的深化和完善,大众媒介渐渐沦陷于资本市场.雷诺兹特权原本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变成了沦为资本市场工具的大众媒介的保护伞,不仅偏离原有的目标,还使得大众媒介的诽谤、中伤日益严重.雷诺兹特权的实行需要一个拥有干净单纯的大众媒介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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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峰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21,38(3):88-98
韩国的毁损名誉罪涵盖的行为类型较我国的诽谤罪更为广泛;两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两罪宜解释为具体危险犯.韩国的毁损名誉罪要求公然实施,"公然性"应解释为"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直接认识的状态".我国诽谤罪罪状中的"捏造事实"宜解释为散布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独立的实行行为,我国应通过修法在罪状中追加"以诽谤为目的,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加以散布的行为",同时明确将"公然性"规定为构成要件.揭露真实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需要动用刑法予以处罚,为此我国需要在诽谤罪之外增设处罚该种行为的罪名,同时配套设置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条款,并坚持控方举证原则,将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赋予控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