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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王子杰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37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相似文献
3.
文章分析了推行个人住房消费质押贷款的优势和可行性,探讨了可以用来作为住房质押贷款的质物和住房消费质押贷款的运作机制,最后指出了个人住房消费质押贷款能顺利运作所必须的支撑体系. 相似文献
4.
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3):82-86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在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分析了可质押的股权范围,探讨了股权质押的设立条件,特别就股权质押的设定和股权质押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并提出了较新观点。 相似文献
5.
赵申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66-74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7.
8.
《东岳论丛》2016,(8):61-68
央行作为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与管理当局,基于哪些金融市场、选择何种金融资产,与金融机构等对手方进行交易,既是货币政策工具选择与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宏观审慎目标取舍与平衡的关键环节。非标资产具有流动性高消耗、低补充特征,非标资产与标准资产边界不合理划分,诱发金融资产断层和资产供给的偏态分布,影响央行流动性调控空间并加剧社会融资困境。本文通过构建加入非标资产变量的金融机构损益函数,发现非标资产的边界调整会对流动性的总量、结构及价格三个层面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应用Lotka-Volterra模型对债权资产进行关联性分析,并基于期限、折现、可交易三个维度设计非标资产的流动性转换规则,结果显示:金融体系基于平滑"差序"规则的非标资产边界重构和多层次标准资产创造,对于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优化,流动性的合理释放与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在由单一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组建的分销链中,分销商将其与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文章首先运用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供应链金融下的应收账款融资比传统应收账款融资更具帕累托效率;然后考虑债务人的还款意愿,根据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还款比例与质押率关系,建立银行、分销商、零售商三方的期望收益矩阵.给出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质押率公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