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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现阶段 ,除了局部存在的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经济剥削 ,还存在着以对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权、支配权的占有为基础的超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是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落后剥削方式 ,必须努力从根本上扼制和消灭超经济剥削 ,这是我国现阶段“消灭剥削”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3.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59-63
刑事政策轻缓化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相似文献
4.
5.
王水兴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1):24-30
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及其大规模应用使人类迈入“智能+”时代。从批判“异化劳动”到提出 “消灭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分工造成的“异化劳动”思想在“智能+”时代已具有经验的现实。“智能+”时代,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为“消灭异化劳动”创造了日益充分的条件。“软工作”兴起意味着劳动复归为一定程度的人的本质活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出现了有利于劳动的趋势。“智能+”时代,“软工作”兴起,变革僵硬的劳动制度、建立新的劳动认知框架成为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个社会应遵循协同、互利、合作、共赢的价值准则。资本主义历史暂时性和社会主义历史必然性更加凸显,劳动正义必将成为整个社会共识。信息革命以来劳动形式和劳动内涵的不断嬗变确证了“智能+”时代是复归人的本质时代。 相似文献
6.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的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除了对作为刑事审后程序重要内容的刑事执行程序研究较为充分外,还没有人对刑事审后程序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对刑事审后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 相似文献
8.
胡纪平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4(6):138-141,151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先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方式与效果、先诉抗辩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9.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消灭家庭”思想包含着三重维度,从宗教批判维度看,世俗家庭是“神圣家族”即宗教世界产生的土壤和根基,消灭“世俗家庭”就是消灭使宗教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现实;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使单个分开的家庭经济成为必需品,“消灭家庭”需要在变革生产方式基础上消灭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属性;从资本主义社会家庭关系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所产生的家庭关系是私有财产关系即支配关系,“消灭家庭”这一思想需要消灭家庭中的剥削压迫,重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消灭家庭”思想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其并不是指消灭家庭这一制度,而是要推动家庭向更高层次发展,最终指向是在生产关系变革、家庭关系变革基础上人的关系的重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与马克思主义“消灭家庭”思想并不相悖,现代家庭建设正是“消灭家庭”的实现过程,只有正确把握“消灭家庭”的历史进程与当下家庭建设的关系,才能构建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家庭共同体。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典中的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赛红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4-19,32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计,合同终止规则是围绕终止权的发生和行使而制定,两者在立法精神、法律后果方面截然不同。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制度的设计有两种模式。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分规则,重新界定我国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建立合同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