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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正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30-34
在我国,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其《宪法》依据可能只是《宪法》的一、二个条文,《宪法》的任一条文并不是针对任何的部门法都无条件地适用。《草案》的《宪法》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5条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此外还有第13条关于收入储蓄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宪法》第12条主要是《刑法》上惩治侵犯(公共)财产罪的《宪法》依据。《草案》对不同性质所有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但也有例外,这符合《宪法》关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12条和15条之间不存在抵牾。《草案》和《刑法》各有其性质和方法,亦各有其《宪法》依据,二者可以同时合宪。《草案》细化和完善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草案》不违宪。 相似文献
2.
徐运良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8(3):53-58,70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 0 0 1 ]法释 2 5号批复 ,被认为是“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文章就此对宪法司法化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认为其应包含两个方面因素 ,即外在形式与内在意义。对于在我国可由普通法院实现宪法司法化的观点提出了法理上的三点质疑 :一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认为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二是我国由普通法院实现宪法司法化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在技术操作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难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笔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的设想,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非诉讼违宪审查权,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违宪诉讼案件及进行附带性违宪审查,以期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作为我国宪法监督主体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并非专任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缺乏经常性,全国人大成为宪法监督的盲点。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应成为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宪法监督委员会应首先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置,等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从全国人大中独立出来设置。最后要注意处理好宪法监督委员会与执政党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人权法案》的出台,赋予了英国法院审查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相容的法定权力,从而在人权领域中出现了法院审查议会法律合完性的违宪审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英国法院通过解释议会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容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审查采取的是事后审查与具体审查,1998年《人权法案》还加强了议会对法律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尽管法院对议会法律做出的不相容宣告不影响其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相容宣告起到了促使政府修改、废除或承诺修改不相容法律的有效效果。 相似文献
6.
违宪是特定的宪法现象,其内涵是确定的。但在判定违宪与否的统一标准下,违宪的形态是多样的,如果以违宪主体为标准、以违宪行为为标准、以违宪作为行为为标准、以违宪审查的方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形态。对于良性违宪与恶性违宪、直接违宪与间接违宪、广义违宪与狭义违宪这些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出现过的违宪分类方法,则应从科学、规范的角度进行再分析。 相似文献
7.
8.
从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特点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为主体,以人民法院有限违宪审查为辅助的二元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并对人民法院有限违宪审查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及意义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具体内容中的较重要部分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分析宪政运行的成本结构,对于宪法实施、宪政评价和宪政社会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宪政运行成本就是宪政运行过程中所产生和付出的代价和费用,具有交易费用的性质。宪政运行的成本结构包括立宪成本、行宪成本、守宪成本和违完成本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