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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服务能否成为刑罚手段——“社会服务令”专家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背景2002年10月16日,香港西区法院判定,香港艺员谢霆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不用监禁,同时警员刘志伟被判6个月徒刑。谢霆锋的律师表示,谢霆锋患有哮喘,不适宜判入劳教中心。经过此事,谢霆锋已经深感懊悔,而且在这件事中已得到教训,愿意以后奉公守法,并通过社会服务作为补偿。裁判官判案时说,谢霆锋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严重,但本案相比同类案件,罪行较轻微;案件本来只涉及普通交通意外,但因涉及“顶包”要判处入狱,由于谢霆锋已被押监房两周,所以判他做240小时社会服务。新浪网对此评论说:有法律常识的明眼人都会知道这个判决是多么轻,轻得超过了在此案宣判前所有法律专家关于判决结果的种种假设……社会服务240小时算什么?跟“无罪释放”真的有本质区别吗?如果有一点点区别,那也只是在形式上前者判定罪名成立而已。 相似文献
2.
张弦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5)
在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发展史中,《唐律》的地位是无可撼动的,其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不仅为后世立法者奉为圭臬,而且在东亚诸国的封建法典中都可以寻觅其存在的痕迹.而在这之中,日本学习《唐律》无疑是最成功的,日本仿效《唐律》建立起了自己的律令制度,大大加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使日本稳速完成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渡.日本选择《唐律》作为其进行律令变革的模范并非偶然,而是在当时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基于一系列因素深思熟虑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琼州学院学报》2016,(3):85-90
自《天圣令》发现以来,其制定之时仿效《唐令》是否制定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研究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这部《唐令》乃是德宗建中时期制定,又有学者认为其反应的是唐代中后期的制定,而且这三种意见均有可靠史料支撑。现在从唐代、五代和宋代官府与私家藏书书目的记载来比较分析,结合唐宋有关律令修订的记载,可以判断,宋太宗时期朝廷至少有两部制定于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一部收藏在馆阁当中,淳化三年经过校勘。一部是在当时朝廷内外官署手中,随时因事修订,作为处理部门专属事务的依据。《天圣令》制定之时仿效的正是后者。因此,《天圣令》附《唐令》的性质明了之后,对其文献价值和研究价值就需要重新认识,而现今唐令复原的思路也将发生质的转变。 相似文献
4.
5.
中国伊斯兰教西道堂自从兴起以来,就得到来华西人的关注,传教士安献令就是其中一位,民国6年,他在甘肃兰州皋兰县监狱里无意间遇到了被关押的西道堂第四任教长敏志道,通过与之交流,由此产生了对西道堂的研究兴趣。他不仅记录了马启西创建西道堂的经历、西道堂抵抗白朗的过程和敏志道等在监狱的实际情形,而且将所见所闻告知了来中国西北的传教士同行,引发了他们的高度重视,成为中、西方研究西道堂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6.
由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冲突、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挑选法院以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国际司法合作的局限性,近年来该领域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中禁诉令频发。域外国家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禁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仅损害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间接地干扰我国司法主权。为应对域外国家宽泛管辖权产生的消极影响、顺应市场主体的客观需求、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以及积极推动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与运行机制的禁诉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理论渊源、法理依据、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规则条款,明确适用禁诉令时应保持谨慎谦抑原则,同时对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违反禁诉令的惩罚措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997条新增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的程序法定位,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审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行为保全说”认为人格权禁令即行为保全,因其忽略了两者间的区别而受到质疑。“独立程序说”主张建立独立的禁令程序,却陷入效率与公正的程序互斥悖论。“非讼程序说”要求以非讼原理构建人格权禁令程序,其虽能实现程序效率,但极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和法院禁令裁判权的失控。事实上,无论是基于法律文本的规范解释,还是出于及时保护人格权的功能考量,人格权禁令均只能被定位成暂时、附随和略式的诉讼程序,并应遵循行为保全的程序框架。同时考虑到人格权的特质,《民法典》第997条在申请时间、适用条件、担保必要性等方面对行为保全制度实施了适度改造,即人格权禁令是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改造性运用。在后《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应充分利用既有的程序资源,实现程序创新与程序稳定之间的协调平衡。 相似文献
8.
《齐鲁学刊》2016,(1)
"典吏"是唐代官府职员的类属称谓,学界以往倾向认为其并未有特定所指。新出《天圣令·杂令》有关"典吏"的规定提供了探讨这一问题新的切入点。唐代行用的"典吏"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典吏"与"主典"、"典"等称谓意义一致,是对主要从事文书起草、文案检请等工作而有着各种名目的官府低级职员类属称谓。基层官府和新出使职官府相应职位以"典"命名,即"职典",是狭义的"典吏"。职典未有品阶,唐令以"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对职典属性进行规范,确立了其在行政体制中与州县府、史、佐等杂任一致的职权与待遇。实际上,广义的"典吏"更为常见,成为文书运作高度程式化和官、吏分途日益明显时代背景的一项印记。 相似文献
9.
钱雄伟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4):55-56,59
因现行法律限制,律师调查权受到极大制约,妨碍司法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各地法院试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均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现阶段律师不可能享有强制调查权,但律师因客观情况不能调查取证时可以申请调查令.法院委托律师调查是合理的,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0.
郭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3-98
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中关于海事强制令的实施条件和执行措施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在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海事强制令的实施不应以被请求人违法或违约为条件,而主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胜诉可能并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以及被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反担保。对于海事强制令的执行,应从禁止被申请人变更系争物现状、命令或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禁止被申请人设定、移转或变更船舶上的权利等三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