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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运作中本有其特殊的功能. "海通"以来,西人却以之为中律野蛮的重要表征.甲午、庚子以后,西潮的影响愈趋扩大,朝廷和读书人开始自认野蛮,倡导包括废刑讯在内的带根本性的法律改革.修律大臣和朝廷高层并非从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而是从收回治外法权的视角去思考问题,骤然废止刑讯(只保留死罪可刑讯),将刑部、御史和督抚认为废刑讯将不利于审讯的谏言置之不理.结果废刑讯的谕旨实际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原来寄予厚望的西式审判厅之效果也不理想,反而导致讼狱积压、滥用非刑的恶果,于斯可见清季修律急于收回治外法权而不顾实际国情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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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3):38-44, 51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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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89-392
刑事审判中的定案证据,不仅具有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而且有其自身的构成标准和特征。即有罪案件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充要性;在其他情况下,定案证据具有质的单一性、结论唯一性、终结性、有限可复验性以及定案证据体系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并且在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各种救济、复核程序中,定案证据各自存在特殊性,定案证据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存在一致性和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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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104-108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三处"证据"表述,但其含义不尽相同。48条第一款中的"证据"意在强调证据的功能,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对刑事证据内容的解释,暗含证据的关联性;第二款处的"证据"通过列举八项证据种类,意在强调证据的法律形式,体现了证据的法规范属性。第三款中出现的"证据"综合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证据内涵,是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在内容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才是证据,但此时的证据还需经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确证属实后才能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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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小英上诉攀枝花市社保局工伤待遇认定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桩历时一年的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市社保局胜诉而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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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89-392
刑事审判中的定案证据,不仅具有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而且有其自身的构成标准和特征。即有罪案件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充要性;在其他情况下,定案证据具有质的单一性、结论唯一性、终结性、有限可复验性以及定案证据体系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并且在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各种救济、复核程序中,定案证据各自存在特殊性,定案证据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存在一致性和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