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1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2篇
劳动科学   6篇
综合类   1篇
社会学   2篇
  2021年   2篇
  2017年   1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2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周斌 《职业》2012,(7):37-39
2011年12月6日下午,因企业搬迁引发员工停工、封堵厂门的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及赫比精密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终于恢复生产。为顺利完成搬迁,公司前阶段制定了人员迁移方案,主要是通过配备班车、给予随迁员工2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协助解决员工子女就学问题、提供免费找房、班车等措施,安排员工随同至祝桥新厂址工作。企业还召开了职工代表会议,听取了员工对方案的意见,经修改后于11月29日由车间主管向员工公布了方案。  相似文献   
2.
<正>笔者从事信息工作多年,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政务信息采编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正确把握内涵和特点政务信息是领导应所了解的、有价值的、客观情况的反映。这句话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政务信息是领导应所了解的信息;  相似文献   
3.
针对物流外包的优缺点分析以及结合自身情况,阐述企业物流外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北京、上海两地的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以业务重组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概念的涵摄范围和解约前交涉阶段双方应负担何种义务存在争议。鉴于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合同属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概念应更具包容性。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再交涉义务制度可为交涉双方设定框架性的诚信义务,并随个案情形细化为具体义务,对防范解除权滥用、矫正劳资双方在协商阶段的悬殊地位颇有助益。在我国劳动法领域确立再交涉义务制度的首要工作是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各阶段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1月申请仲裁,称于2007年7月2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后因工作出色,于2010年8月1日被任命为公司财务总监并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于2011年3月1日无任何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之日起的工资。公司辩称,王某系公司的财务总监,却未履行对财务部的管理职责。自任职以来,财务部管理混乱,甚至于2011年2月25日发生了财务部工作人员与销售员打架斗殴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故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2011年3月1日解除王某后,公司已经于5月28日聘请了新的财务总监,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即便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审理中,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财务部管理混乱的有效证据。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九十年代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原定为~~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行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这体现了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然而,劳动法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和适用具有特殊性,应包括不可抗力、重大经济理由及部分用人单位决策引起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路径可以民法中的情势变更认定四要件为基础,同时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结合参考具体情形的标准构建。  相似文献   
8.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三个条件。本文通过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围绕上述三个解除条件进行讨论,并着重探讨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岗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现实困境以及扩大解释"协商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案例]:D公司在北京的东城区,最近向每名员工发了一个通知,通知称由于环境问题,公司六月底前就要搬迁至北京平谷区,让员工做一下准备。有十几名职工不愿意到平谷区去上班。企业说,如果不去,那么只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这些职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诉他们一个月后他们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15日申请仲裁,称1998年入职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2011年6月2日,公司贴出公告,称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司被纳入市政动迁范围,公司拟搬迁到上海周边的江苏省昆山市。王某一想,自己都是将近60岁的人了,老婆退休在家且身体不是很好,需要有人照顾,随即向公司提出,自己还是想留在上海工作。公司告知他,要不去昆山,要不辞职。后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王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现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