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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丽琴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59-63
司法公正需要审判独立和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两方面的共同支撑。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必不可少,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在改造抗诉监督制度时,必须坚持“不损害独立审判权”的底线,把抗诉理由的标准由“确有错误”修改为“认为有错误”,把抗诉范围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案件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并对抗诉期间和抗诉次数作出严格限制以维护审判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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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问题的同时,似乎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修正案实施后的再审程序运行状况,分析再审纠错程序设计运行的法律原理,从充分节约并整合有限司法资源的视角出发,主张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3.
一般认为检察院抗诉与法院的依职权再审是阻碍我国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靠拢的主要障碍,现今民事抗诉不仅被保留且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不仅仅是出于司法现状的考量,更核心的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宗旨的把握——并非旨在给当事人提供最后的公力救济。民事抗诉理由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新增的内容,本文主要论述何为再审新证据,检察院能否及如何调查取证,对检察实务中已经存在及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给出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由于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的民行案件抗诉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对民行案件的抗诉监督权利?文章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论证了应当给予申诉人和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对于不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抗诉书应当建议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和抗诉案件审结后的监督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法院民行调解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能否进行检察抗诉论争入手,从法律依据、立法精神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实践的情况,提出对民行调解可以进行抗诉和仲裁裁决不能抗诉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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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较多民事检察抗诉方面的内容。虽然修改后的民事检察抗诉制度更加进步,但是离司法界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如何合理定位民事检察抗诉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对此做了相关探索。 相似文献
7.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司法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对所有生效的民事行政(即民行)案件实施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全面抗诉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照我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对所有民行案件实施全面抗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不是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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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处分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某一事项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并对该事项的处理可以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为检察机关所专有。检察处分权分为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和程序性检察处分权。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程序性检察处分权主要体现为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抗诉权。鉴于国内检察处分权履行的现状和国际检察处分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检察处分权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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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贵,鹿邑县公安局办理胥敬祥抢劫案的预审员。正是因为周口市检察院向河南省检察航提交了一份李传贵摘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才使得胥敬祥案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0.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文章分析了检察机关抗诉与法院审判的矛盾、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提出从起诉、参诉、抗诉等权利方面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