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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吹风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2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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