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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及合同无效时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好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制药原料提取工作。2008年12月6日,陈某在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在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陈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12月27日,陈某以自己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区域内洗澡,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为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3.
林岩峰 《中国劳动》2012,(10):50-51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即受害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有关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根据课题研究的阶段成果,探讨在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设置预备性实验的必要性,以及预备性实验的教学要求。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某餐饮服务公司厨师李某,2010年2月4日17时左右,与另一名厨师准备进厨房做晚餐,在路过平房过道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脑干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李某上岗前入厕小便,是否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务;不慎摔倒造成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入厕小便,自已不慎摔倒致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李某认为,自已为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在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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