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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边口译员的角色或立场描述已从传统观念认为的"隐身""传送带""管道"等转变成"显身""交际促成人""文化斡旋人"等更为宽泛的解释.究其原因,前人所做的研究大都以译员角色为载体,从目的论、话语分析或跨文化交际的角度进行分析.文章则试图以翻译行为为载体,结合口译案例,从话语权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研究结果表明:译员对交际目标的把握是保证话语含意推理正确的关键,其推理结果会产生不同的翻译行为,包括语义行为、语用行为和功能翻译行为.  相似文献   
2.
从Austin言语三分说、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以及扩充的言语行为理论三个方面阐述服务业言语交际现象,继而从会话含义的动机因素、合作因素以及关联因素三个方面对上述现象进行梳理.其目的是使言语交际的双方能看对象、知语境、讲实效,做到善听善说善解,促进国际服务业言语交际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三种构造模式分别体现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利益平衡体现出的幸存者偏差效应,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以主体场域信息自治为中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4.
5.
6.
7.
相对于应试教育和社会化教育而言,素质教育是大学最本质意义上的教育。从教育是学生主体自身的教育看,素质教育是学生主体本位教育。正是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性存在,才产生了教师主体性的教育活动。所以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不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教育主体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看,素质教育是学生主体本位教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都有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正是主体自身这种发展自我的内在要求,构成了其不断成长的内在动力。教育功能的发挥,只有走全面开发受教育主体素质之路,才能事半功倍、业绩卓然。但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不是通过教育者的教育过程和手段来实现的,而是主要通过受教育主体自身的艰苦努力来实现的。所以受教育者主体的确立,就显得特别重要。  相似文献   
8.
探究公示语言语行为以言成事的语用翻译策略,构思出言语行为的多元框架结构,展示语用理论对公示语翻译策略的动态阐释力。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10.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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