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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认定制度的目的是由特定机关对某一组织体的慈善性给予确认并赋予其一定法律地位的制度。慈善认定制度是慈善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助于区分慈善组织与企业和一般的非营利组织、促进公益慈善行业的形成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扩大慈善免税资格和公募资格的范围、推动慈善信托的实施。慈善认定制度对慈善法的制定以及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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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20(5):116-121
简述了富兰克林的道德修善法与《了凡四训》的改变命运之法,并就这两种修行方法进行了文化层面上的比较研究。道德修善法体现了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的风格与实用主义的精神,以个人为本位,构成了美利坚民族的精神内核;改造命运之法渗透了东方文化的集体主义的精神与舍己为人的高尚的道德情操,以社会为本位,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博大的胸怀与恢弘的气度。但两者都崇尚谦虚/谦卑、生活简朴并都有宗教的渊源。文章认为富兰克林的道德修善之法、《了凡四训》的改变命运之法的真义与目前人类开始关注的德商(MQ)是一脉相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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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全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6):113-123
新中国的第一部《慈善法》,不仅其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总方针,而且所构
建的制度内容足以支撑其基本法的地位。众多的立法亮点彰显了我国对慈善事业的诸多新理念、新判
断以及新思路,但由于受我国立法所处阶段等的限制,也存在不少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
同样突显当下我国立法所普遍存在的不足,需要从提高整体立法水平和质量的高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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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燕杰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5):25-31
慈善信托是当代慈善发展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调动市场力量与社会资源参与慈善的有力工具。《信托法》上的公益信托名实不符且不能适应慈善信托的发展需要,为此《慈善法》最终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以期矫正。在《信托法》有关规定尚未正式宣布失效的背景下,慈善信托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完善是应重点关注并需要审慎处理的焦点问题。应本着《慈善法》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从放宽认定标准、设置监管分工、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资格及权利义务、完善扶持促进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具体制度机制的科学性与操作性,促进中国慈善信托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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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3)
2016年3月公布的《慈善法》最终确立了慈善组织认定制.慈善组织认定是由认定机关对组织的慈善属性做出肯定的行政确认行为.已认定的慈善组织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包括享有冠名权、公益捐赠票据申领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权、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权等.慈善组织认定的申请主体是非营利组织,不限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该建立慈善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慈善属性"的事实判断.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包括具备法人资格、以慈善活动为宗旨、满足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目前,慈善组织认定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