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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不是《宪法》、《物权法》上明确列举的国家所有权客体,也不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气候资源与国家所有权客体在权利归属、表现形态、使用方式、存在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乃是一种公共财产。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是公共财产的受托人,对气候资源行使诸如气候资源规划权、保护区设立权、纠纷裁决权及开发利用行政许可权等管理权。因为气候资源不是国家所有权客体,源自气候资源国家管理权的民事主体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乃是特许物权。气候资源特许物权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既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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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晓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105-108
气候资源权属争议的本质反映为如何认识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通过对气候资源价值性、稀缺性、特定性的分析,气候资源可以成立所有权,在这一前提下,基于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社会公平的考虑,应由国家做为气候资源所有权主体,并从科学规划、风险预防和评估手段等方面明确行政法律规制的整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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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具有动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社会属性,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用的物资,中国现行法律疏漏气候资源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特点,在民法与宪法中均未区分公共自然资源与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气候资源的权属亦无规定。因此,在共生理论背景下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气候资源,建议中国现行立法应该明确全人类共同享有气候资源和平等使用的权利,增强国家对气候资源的管理义务,防止气候资源国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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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业生态系统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用系统分析方法,在对林州市山区自然资源考察评估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区农业生态系统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优化系统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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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婧婷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118-120
气候资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极为紧密,人们因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而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相当薄弱,未成体系,不足以担当保护气候资源的重任。因而,对气候资源概念的界定以及属性的探讨是制定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而基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客观情况和立法的不足,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立法是现实所需;气候资源所有权又是完善气候资源保护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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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杰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102-106
2012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民众广泛的质疑和反对,也引发了学界广泛的关注。笔者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发了一些思考,谈了自己的一点浅见,认为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并且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也符合所有权设定的条件,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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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121-126
受自然资源法律传统的影响, 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 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明显, 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 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 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 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入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