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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武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2-47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是新型独立权,因为其特殊性而相似但区别于邻接权。对该权利的保护,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我国无明确立法。保护该权利对文化发展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来应该在权利主体、行使方法、保护期限、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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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智武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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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城的每一次艺文生活都跟蕾有关,她有个习惯:激励自己的听觉和视觉去感受闲情逸致。她在人群中挑选了我,就像一个魔术师自人堆里拉出一名好奇者,来共同完成让自己愉悦的表演。但也显见的我的表现比较笨拙,虽然我难以抑制心中的愉快,毕竟有些陌生,当我们在听一场交响乐,她会多次问我:你在干嘛?我搔搔头皮:我在听。好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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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安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3):126-128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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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秀"民事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齐恩平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82-85
随着“模仿秀”在电视节目、舞台表演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争论。核心问题是:“模仿秀”是否构成侵权?健康有益的“模仿秀”不可能构成侵权,超出法律规则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约束、有不正当目的的“模仿秀”则构成对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模仿秀”构成民事侵权的标准.认定“模仿秀”的民事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动机和实现营利的方式和手段去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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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新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7-53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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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也是一场场演出,对于卓越表演者来说,分分秒秒都是他们展现自我、闪耀光芒的时候。假如你非常擅长自己的工作,对于公司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员,那么你的老板很可能就会不惜一切代价让你继续留在这家公司。假如你的一言一行都令人尊敬、富有魅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