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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杀人案”再次激活相对冷僻的追诉时效制度,《刑法》第87条第4项与第88条作为追诉时效的例外条款及其适用问题再次跃现。理论上对核准追诉与无期限追诉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未能共同纳入例外条款的定位。这导致法律适用相互交错,核准追诉甚至会架空无期限追诉条款,并异化为兜底条款。尽管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例外条款的适用作了规定,但未能充分阐明应然立场与基本原则,引发适用逻辑冲突、内部功能紊乱。关于例外条款的解释学原理,不应脱离立法原意及其法律属性。从严解释的基本立场才契合罪刑法定原则,可防止例外条款异化为“一般规定”及扩大化适用深渊,但应当警惕将例外条款异化为“僵尸”条款,使其难于适用。对两个例外条款的具体适用,尚需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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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绍木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3,5(2):42-44
新旧刑法均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本文认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 ;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理论上的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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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16-132
追诉时效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是犯罪实施后经过一定时期不再追诉。但因刑法中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的例外,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多年前所犯罪行往往被作为黑恶势力犯罪一并予以追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追诉时效制度特别是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期限的规定,正确理解追诉时效制度的精神,以便更好地发挥追诉时效制度的作用。本文在论证追诉时效制度设置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辨析了追诉的基本含义,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延长追诉期限的各种例外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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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诉时效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单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证券、金融、税收、商品生产经营等行业,成为单位犯罪行为频发的重点领域.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否认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与细致,只是简单地将对自然人的相关理论套用在单位犯罪之上.单位犯罪究竞有没有追诉时效,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等问题,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而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在对单位犯罪追诉刑事责任时却没有可操作性.使得现有的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无法针对单位犯罪发挥实际作用.而时于此问题,国外的刑事法律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有必要从我国单位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充实现行的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明确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确定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独立的追诉时效制度,以使时效这一重要的刑罚消灭制度在单位犯罪中也能够同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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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将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为“又犯罪”,对于此项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关注较少,虽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通过“又犯罪”这一时效中断事由的剖析和检讨发现,“又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事由,折射出理论上的误区和立法中的悖论,不可避免地遭遇实践困窘。将“又犯罪”修改为“又犯同种罪”,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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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祥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追诉时效制度包括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及追诉时效的中止、中断、终止制度。我国新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 ,在立法时应根据我国国情、罪情 ,吸收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作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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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制度,总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作为其支撑。在法学上,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因此,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根据只能从其期间届满之后的法律后果中探寻。通过多维视角的分析,追诉时效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国家、行为人、社会群体三个维度进行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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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长征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9-62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追诉时效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刑罚理论如报应论、预防论、改造论都不能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根据功利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时间因素对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影响,追诉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于此种考量,应对追诉时效的期限予以合理设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