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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玮新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Z2):160-162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贿赂与职务的关联性.本文通过对我国历代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和探讨有关贿赂的理论聚讼. 相似文献
2.
南京市是国有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仍处于多发、高发阶段,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且违法犯罪数额和造成的损失较大,已成为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2000年来,在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执法执纪机关共同查办了一批国企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这里,本刊独家披露南京市纪委有关人士对4起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的通报和剖析。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变化,我国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过程中.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示了受贿罪的罪名及其内涵、外延,但由此带来了有关受贿罪概念的诸多矛盾.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审视并分析这些矛盾,有助于勾勒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前景. 相似文献
4.
5.
6.
11月10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金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7.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38-48
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的划分看似语义"模糊",可能导致刑事司法适用困难,其实,立法者刻意为之的"模糊"正是为了满足各种司法实践的需要。将"近亲属"作为"关系密切人"的子概念,在司法实务中采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办法,根据个案来考察行为人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密切"的程度,可以顺利避开机械界定... 相似文献
9.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158-161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