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2篇 |
免费 | 5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21篇 |
劳动科学 | 3篇 |
人才学 | 2篇 |
丛书文集 | 13篇 |
理论方法论 | 4篇 |
综合类 | 37篇 |
社会学 | 4篇 |
统计学 | 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18篇 |
2022年 | 9篇 |
2021年 | 13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2篇 |
2013年 | 1篇 |
2012年 | 1篇 |
2011年 | 2篇 |
2010年 | 3篇 |
2009年 | 3篇 |
2008年 | 4篇 |
2007年 | 4篇 |
2005年 | 3篇 |
2004年 | 3篇 |
2003年 | 2篇 |
2002年 | 1篇 |
2000年 | 2篇 |
199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何应用大数据提升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效率是当前政府重点关注的话题。从国防动员潜力大数据的定义和特征着手,分析大数据下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所具备的优势,发现仍然存在思维局限、指标不统一、体制不健全、技术缺乏及数据共享与防护难协同等困境。通过思维意识、管理体制、指标体系、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安全共享等六大模块,打破“数据不可用、数据不会用”的现实瓶颈,实现整合国防动员数据资源、延展数据内容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复工复产,人员复位是关键。为确保员工按时、安全、健康返岗,外出务工人员大省四川与多个用工大省建立了健康检测互认的工作机制……"3月2日的央视《新闻联播》用了2分56秒的时长,报道了四川推出的"健康码"以及主动与7省市签署《合作备忘录》的新闻,而四川是全国第一个和其他省建立起健康检测互认工作机制的省份。这一创新之举一经推出,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点赞。 相似文献
3.
4.
5.
在大数据时代,提升信息数据的共享性,对于提高信息数据共享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有必要抓住信息技术发展给自身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机遇,在立足实际、围绕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信息管理水平。文章旨在推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对事业单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路径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期能够有效提升事业单位财务处理能力与财务运作水平。 相似文献
6.
7.
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公共管理领域,大数据分析和应用越来越普遍,但是在公共管理实际运用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如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针对现有困境,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以及公共管理信息公开等手段提升公共管理模式科学性,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管理理念。本文对大数据背景下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8.
报载:江南某省规定,老人每月领取高龄补贴需到社区确认身份。行动不便的老人,则让他们"拿着当时当地的一份日报拍照",以为证据。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查验居民"死亡信息"已算不上什么难事,甚至足不出户就可搞定。只要民政、医疗、公安、殡葬等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数据共享,"死亡信息"网上一搜便可查明,用不着再三折腾老人。自己图省事,却让老人去"举报拍照"证明自己活着,实在是一种惰政和失职行为。老人要有尊严地活着,请给他们以尊严! 相似文献
9.
数字化打破了产业边界,推动传统金融业向开放、共享的场景生态迈进,同时也带来了银行与数字平台间如何共生、如何协调的难题.基于此,本文结合消费者的感知风险和感知价值,构建了考虑转移支付策略行为的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别研究了垄断和竞争情形下,银行与多边平台开放合作的约束条件及均衡策略,并进一步探讨了平台端口开放的最优数量决策.研究发现,开放性均衡状态下,银行的最优数据共享程度和平台的最优可变费用随网络效应强度、消费者兴趣度、麻烦和合作成本以及伙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相比于分散决策,联合决策下基于监控的固定收益转移增加了数据不共享或共享程度较弱时的开放动机,但也导致其结果出现类似的双重边缘化效应.数值实验表明,当可变费用较低或极高时,联合开放是实现双方绩效均改进的占优机制;否则,分散开放可能要优于联合开放.此外,在弱网络效应下,强强联手、弱弱结盟的伙伴关系更能提高开放效率;而极强的网络效应或数据共享程度则会导致垄断合作机会的产生. 相似文献
10.
数据可携权的提法源自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于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与数据资源共享的需求,我国也存在设立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必要性,但该权利设立面临立法、司法与数据安全方面的障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但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适用该条款留下了解释空间。信息与数据虽然存在内容与形式的区别,但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归入可携权的客体范畴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并通过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明晰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和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推进我国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及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