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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晓玲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2):20-22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玩忽职守罪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尤其表现在对特殊主体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党政人员和人民团体的成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人大代表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在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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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玩忽职守犯罪在职务性犯罪中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本质与其归责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至今争论不已,本文以案例作为出发点,对各种理论和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基础上提出客观归责理论并予以论证,同时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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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的分析来探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说明其主体的广泛性和人们认识上的不一致性,提出需要由法律和法规对其进一步明确;同时,鉴于玩忽职守罪的复杂性,若要有效地阻遏这类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明晰的立法,从法律上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堵截,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脱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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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权利为个人谋取私利,致使渎职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他们见利忘义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本文通过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分析比较和思考,来预防这类犯罪,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积极同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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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世深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6(3):276-282
玩忽职守型犯罪近年来呈现出数量日益增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基建监管岗位上比较多发、有些往往隐藏在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多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走私等犯罪相交织、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广等特点。究其原因,存在于思想、体制、立法和司法等诸多方面。要有效遏制其发展态势,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侦查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并提高其法定刑,进一步增强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