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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独立规制,是新型犯罪罪状表述抽象化与罪状解释具体化、信息时代信息价值多元化与危害行为多样化、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精细化与刑法评价精准化的内在要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关规范要素中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理解为主观超过要素,“获利五万元”应作严格解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作广义解释,“其他情节严重”应包括信息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积极回应了当前面临的未成年人法律困境和现实诉求,提出和细化了许多具体举措,尤其是新增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重大的进步。在立法关系上,无论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还是与现行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未保法草案均与之存在着不协调问题。未保法草案的修法思路亟待从“理想化的统领和难以操作的补漏”转向务实性的“重点明晰和问题导向”,亦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福利法化”并呼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少年法化”。未保法草案的体例布局未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和修法初衷,在概念厘清、文本形式、涵盖内容与表达逻辑上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4.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表达上适时地补足了法律规定的短板,回应了时代需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各利益攸关方对共同问题的认知和反思不足、缺乏周期性评估和体系的再评估制度构建、“不确定性”导致激励不足、未成年人差异化特征难以类别化应对等问题。应回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建立有利于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的合作治理机制,通过循环反馈、动态调整的学习过程,建设基于共识的评估激励机制和基于多元治理网络的动态学习机制,协调各主体的合作行为,以破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多元治理实施等难题。  相似文献   
6.
7.
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数据涉及到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适当和充分的保护,是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本文立足于大数据应用的整体环境,结合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数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深入浅出、条分缕析的说明,进而为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系统保护等方面提出法律风险提示和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9.
以韩国的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为中心,对韩国的字体保护进行研究和论述.在韩国,对于字体和字库软件的保护是区分开来的,目前,韩国著作权法否认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肯定字库软件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通过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字体设计行保护.字体的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智力与资金,字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为止,中国关于字体保护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正的时候能够参考韩国关于字体保护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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