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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上没有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犯罪人危害程度的大小,从而使本罪缺乏严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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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11,(2):7-9
喜欢买化妆品的女孩注意了:如果你的消费金额达到了商家标注的赠送礼品的金额,却被营业员告之礼品赠送完毕,那么,这礼品十有八九是被营业员私吞了;如果你购买的化妆品,在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甚至使你的皮肤更加恶化,那么,你买的化妆品很有可能被营业员"调包"了……最近在广州,警方就逮捕了这样一个疯狂偷窃兰蔻小样、礼品,伪造劣质兰蔻的营业员。这位被称为"美丽推广者"的女孩,竟偷窃、伪造劣质兰蔻产品总价值高达60多万元。人们不禁要问:作为高档化妆品的"美丽推广者",她为什么要伪伪造兰蔻产品,推销丑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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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世深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2):54-57,63
刑法第 1 40、1 46和 1 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且将第 1 40和 1 49条的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 ,但却由此需要在刑法第 1 3 7条和第 1 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 ,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 ,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 ,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同时该罪的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相关条文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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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日趋严重的各种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态势,重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学理研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因此,在强调用刑法手段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意识、执法观念的同时,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对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便于立法机关在合适的时机及时立法,以弥补法律在此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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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有两条消息引人注目。一条来自国外,在加拿大通讯社公布的一年一度“商界风云人物”评选中,加拿大枫叶食品厂行政总裁麦凯恩以高票名列第一。另一条是国内的,元月22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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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运春 《社会观察(上海)》2007,(12):36-38
最近一段时间,在华跨国公司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不力,一再受到媒体和学者的批评,血汗工厂、伪劣产品、重大环保违规、拒建工会和行贿行为等都成为重要的例证,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中国履行不同的社会责任标准,对中国本土企业产生“坏”的示范作用,令许多中国人难以释怀。这些批评在指责跨国公司“道德失范”的同时,也不客气地指出中国多年的引资方式是跨国公司社会行为“南橘北枳”的重要体制根源。尽管这些批评都有一定的道理,很遗憾的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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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在日常选购食品时,总怕买到伪劣产品。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个伪劣食品防范“六字决”,简便易懂,帮大家趋利避害,吃得更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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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2):36-39
文章结合我国刑法第140条及最高司法机关相关解释规定,探讨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与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联系;分析了生产、销售金额计算中的一些问题;并剖析了现有立法中的若干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