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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荣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68-6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功能在于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对何人发生效力 ,是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基于保险利益的功能和存在的意义 ,保险利益应是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受益人的约束 ,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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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人来说,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很多特殊原因,投保人在保险正常缴费期间想要退保。其实,投保人如果真要退保,一般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那么如何做,才能既获得保险保障而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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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间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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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费交付与保险责任承担——从新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爽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1-53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在出险时能否获得赔偿金。新《保险法》第13条、14条针对旧法的不足,对该问题以及保费交付做出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投保人尚未交纳保费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但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两种情形下,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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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符合普通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且有立法化趋势。我国现有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制度不足以应对保险双方缔约失衡困境,应适时引入该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说明义务等制度协同适用,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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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今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于10月1日已正式施行。新《保险法》第13条解决了多年以来我们对保险合同要式性与否的法律性质争论。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规定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相对接,给予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与此同时,对于口头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也交给了当事人,而如何规范口头保险合同的证明效力则是立法不应当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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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容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7-51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具有合同之相对性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参与人有其特殊性,缔约时的信息义务告知人的特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均不改变相对性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合同相对性在整个合同法理论占据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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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本文拟就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有效成立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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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具有: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等特征。本文除对1)表示基本同意外,对其他几个特征则表示异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