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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和私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吏治的清明。明清两代的律、例、令、会典等条文中就有对公罪和私罪的相应规定。本文从明清两代的公罪与私罪的基本概念、具体规定、实际运行和影响因素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之有更加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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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邻里连坐、亲属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三种。唐代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官吏职务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同职公罪连坐、举主连坐之外 ,还有犯赃连坐、亲属连坐等。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即法律以治吏为重点。本文通过广泛搜集唐代正史及墓志中有关史料 ,对唐代官吏连坐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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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琴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通过对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各自的诉讼权利、职责问题的比较,反映出两地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明析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法主体的异同,对于顺利解决当前和澳门回归后的相互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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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对公务人员"好心办坏事"的行为是否应该查处,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公错与私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公错与私罪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正确区分两者事关法律的正确适用。认定某一行为是属于公错还是私罪,应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具有罪过,行为人是否遵守程序规范,以及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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