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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性质上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 ,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此 ,继承人股权的继受、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均可作例外处理。  相似文献   
2.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一些学者提出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 ,可以作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出资 ,以此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使风险投资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们认为 ,人力资本出资存在一系列障碍 :首先 ,人力资本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 ;其次 ,人力资本出资无法解决企业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后 ,人力资本出资对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也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3.
针对隐名出资人以自己是登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保护非交易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审查隐名出资人对登记股权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并比较判断这一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情形,隐名出资人在两种情形中分别享有债权和股权.从公司法的组织法的特性出发,将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权衡、比较,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以粮食主产县市监利县和仙桃市农地整理项目区为研究区域,采用CVM调查农民专业协会管护模式下农户参与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出资的意愿。运用农户合作行为博弈模型逻辑分析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农户出资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而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和农户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民专业协会管护模式下,83.04%农户对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有出资意愿,高于村集体管护模式下的出资意愿;家庭承包地面积、农户对后期管护工作重要性的认同程度和农地整理项目工程设施质量是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农户出资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据此提出为促进农户积极参与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出资,应培育农民组织作为后期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养护;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户进行耕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加大对后期管护的工作内容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农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5.
6.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7.
8.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人力资本出资具备合法性。但是在经济实践中,基于人力资本本身的特殊性,人力资本出资又存在四大主要障碍,立法者应设计相应的制度对策来克服其负面影响,其中主要的立法对策有:一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公正评估制度;二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差额连带填补责任制度;三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转让制度;四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者的竞业禁止制度。  相似文献   
10.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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