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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晓庄 《中州学刊》2008,(2):190-193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周运中 《学术月刊》2012,(3):124-130
上海在宋末由村设镇,元初由镇升县,迅速崛起。上海设镇时间在宋理宗淳祐十一年(1251年)到宝祐四年(1256年)之间,最有可能是1255年。上海主要是在长江三角洲取代了江阴的地位,因而得以兴起,而非前人认为上海取代华亭县内青龙镇的地位。宋末上海市舶分司兼管上海镇,上海市舶分司长官有蔡起莘、陈壁,其中蔡起莘也是上海的武官,由提举上海市舶分司兼任上海监镇,江阴市舶务在1255年裁并。宋末上海长官兼管海防,辖有招安海盗张瑄的船队,职务重要。元初上海的因漕立县,主要体现在豪族聚居与漕粮激增这两方面。漕运豪族是上海县的支配者,与上海县互相依存。宋末和元初上海迅速发展的经济基础都是航运业,宋元之际的上海发展是连贯一体的。  相似文献   
3.
都水司是明代工部四清吏司之一,主要负责管理河渠水利、桥梁道路及织造、器皿等上供物资,其下辖机构分为内署与外署,驻扎于地方的工部分司官员数量相对更多,以注选或题差的方式选任,分别掌管运河各河段、竹木抽分、漕船修造。万历十五年,都水司郎中周梦旸编成《水部备考》一书,作为官署志书,分类胪列了该司职掌的各项条例和相关纪事,详细记载了漕河、黄河及其他河渠的变迁。万历前期,黄淮河患严重,河道大工屡兴,都水司事务繁重,职掌冗杂,尤其以治河为要务,该书充分体现了黄淮大工的时代特点。因应河道管理及河费开支的需要,水衡外署掌握运河夫役、钱粮的调配,随着运河疏浚工程的常态化,形成了相对独立、有别于工部中央的经费收支和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元和二年六月韩愈自请分司东都,是其仕宦生涯的主动撤退,个中原因,韩愈本人及同时代人所作墓碑及行状均认为是遭到了谗言诽谤.然通过史料分析,结合德宗、顺宗和宪宗三朝中枢体制的嬗变,综合考察韩愈在此期间的仕宦迁转的人事关系发现,所谓谗言诽谤仅仅是事情的表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韩愈在仕进途中,无意中卷入了有宦官集团背景的裴均等人与李吉甫集团的人事纠葛.韩愈再次感觉到有贬黜的风险,故此请求分司东都.  相似文献   
5.
唐代东都留守和北宋西京留守是洛阳分司机构的长官,身份崇重。唐宋时担任洛阳分司长官的裴度、牛僧孺、钱惟演、文彦博、韩绛等人多位望崇盛,又具有文学才能,喜与文人交往,因而,对洛阳文人群体及其诗歌唱和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他们也时常组织宴饮赋诗游赏等活动,许多诗歌唱和也是以分司长官为中心。  相似文献   
6.
夏强 《东岳论丛》2023,(7):72-81
宋元以降,朝廷常于提举盐事司或都转运盐使司之下设立分司,诸分司上承总司,下抚各场,是各地盐司衙门的中层机构。分司之设始于宋金对峙,以催督税款为职任。元代中叶“立仓纲运”制度实行之后,建仓设衙,分司总收总支,实现了由常川巡历到坐衙办公的转变。明代分司的职设普遍经历了一个由实至虚,再由虚至实的变化过程,分司角色实现由“催办之官”到“父母之官”的转变。从长时段的视角来看,宋至明代盐分司角色的转变既因职官制度的演进,又因盐场管理架构的调整,更因灶户生产和组织模式的改进。分司身份的转变过程与盐政管理逐步地方化、盐场与地方社会渐趋融合、民灶身份日趋混同这三种趋势互为表里,这也反映出历代王朝对于盐场社会治理能力的逐步演进。  相似文献   
7.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相似文献   
8.
唐代东都留守和北宋西京留守是洛阳分司机构的长官,身份崇重。唐宋时担任洛阳分司长官的裴度、牛僧孺、钱惟演、文彦博、韩绛等人多位望崇盛,又具有文学才能,喜与文人交往,因而,对洛阳文人群体及其诗歌唱和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他们也时常组织宴饮赋诗游赏等活动,许多诗歌唱和也是以分司长官为中心。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宋朝鞠谳分司制度极具特色,其司法机构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均体现了审、判分离的特征。案件事实的审理、检法议刑和裁决全过程有着完善的运行机制。鞠谳分司制度具有司法权制约、慎刑和"援法定罪"的功能。鞠谳分司制度对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的司法裁判权制约问题与法院"内部请示"现象问题的解决具有现代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0.
黄运两河治理上关国计,下系民生,治理险要河段关系更为重大。清初河务系统的设置尚未完善,各管河机构职掌重叠繁杂相互掣肘,难以对之兼摄,于是政府设管河都水分司对之进行治理,此机构《大清会典》略有提及并不详尽。目前史学界对管河都水分司的考察并不多见。通过治河书、清实录及档案等资料,对管河都水分司的设置沿革及职掌的变化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清初治河政策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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