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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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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责任事故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事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从事生产、作业、运输或管理的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或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因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结果,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责任事故犯罪具有过失性、复杂性、起伏性、严重性等几个基本特征.具体而言:(1)责任事故犯罪行为人对责任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2)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案情以及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此外区分这类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时也相当复杂;(3)与责任事故有起有伏的发展态势相一致,责任事故犯罪的发展趋势也呈现出鲜明的起伏性;(4)责任事故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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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科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4):183-184
《晋律》的制订是西晋初年的一项重大事件。参与制订《晋律》的主要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家学渊源 ,而且他们的选拔还与当时的政治斗争有着密切的联系。司马氏政权对于制订《晋律》的人选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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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16-123
研究源自《大清现行刑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何以能够作为民初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分析认为,《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结构和在清末的实施是重要铺垫,民初政治和法制环境造成的民事审判法源的缺失是客观使然,深层原因是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经过立法与司法“合力作用”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它的适用促使完整意义上的民法近代化进一步推进,虽为过渡之用,却构成了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古今中外民法交汇的“枢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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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53-57
民国初期,《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为代表的一批单行法规构成了民事制定法的基础。《大清现行刑律》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法典,与民国初期迅速发展的近代商品经济和社会民主思潮难以契合,需要加以改造和更新。为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民国初期司法机关以司法行政命令等形式颁行了部分单行法规,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大清现行刑律》的不足。民国初期民事制定法新旧并存的特点明显,反映了这一时期的过渡性社会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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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修律中的"无夫和奸有罪"本是无足轻重的法律议题,且不具实践性。劳乃宣等人提出保留和修订,试图在收回法权和保存礼教之间取得平衡,象征性地维系礼教精神。拒绝折衷调和的新派传媒将此举视为反对新刑律,并片面理解和夸大西方愿意放弃治外法权的消息,将之提升到国家生死和立宪成败的高度,于是结成游说团体"新律维持会",试图影响资政院议员的表决。不料却意外触发蓝、白票党之争,进而引起政学会和帝国宪政实进会两大西式政党的组建。两派根据法律异见而组党,揭示出以政见划分政党的西方学理的影响,但当时舆论已有不同意见,辛亥后的实践亦证明朝、野分立才是政党政治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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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的力量对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清末修律时爆发的礼法之争 ,以前的论者多以为体现了礼教派的强大和法理派的软弱。作者从奕匡力和他主持的宪政编查馆入手 ,对礼法之争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指出历史的事实并非如此。法理派并不是势单力孤 ,清政府也不是礼教派的坚强后盾 ,礼教派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并未取胜 ,法理派也根本谈不上言败。鉴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在礼法之争中迈出的 ,因此对双方力量对比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作出新的认识与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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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西竞争语境下的刑律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由沈家本所主持的修律活动是法律史学界持续探讨的一个话题 ,治近代法律史的学者几乎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然法律或法制的变革是晚清“变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西竞争、西潮激荡而带来的这一时期思想、社会的急剧震动和变故 ,是研究清末法律变革问题时所应该参考的、不能与之割裂的大背景。本文将尝试从清季中西竞争这一语境着眼 ,主要以刑律的修订为例 ,探讨清末的那次“法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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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日益深入,惩治腐败官员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官场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然而,近年来官场上却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亚腐败”。它介于一般作风问题和严重腐败行为之间.是一段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并不那么干净的空间。“亚腐败”是一些党政干部作风的不良表现,是诱发严重腐败行为的温床.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课题。这种现象在官场十分普遍,主要表现有“十大病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