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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知制度是平衡义务人、相对人信息利益的重要的法律手段。本文着重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分析了告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并试图剖析告知的制度体系 ,包括告知的主体、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方式及不告知的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2.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3):58-62
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3.
医疗行为属于一个高度专业的领域,病人对于医疗行为的实施有自主的决定权,医生采取医疗措施要得到病人的承诺,这个承诺的前提是医生的告知说明行为。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医生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刑事判决,但是刑法在医疗说明这一范围内,也是有着法律任务的。 相似文献
4.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
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医疗实践中,广泛存在着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被隐瞒病情的现象。本项研究分别从医生、家属和患者三方的视角和立场来展示疾病告知场景的微妙张力,并反思中国医疗实践中患者"自主权"的概念。首先,疾病告知和自主权具有社会建构属性,是由嵌入在中国医疗场域中的一系列因素,如医疗体制与政策、医患关系、医生的主观态度等共同塑造的。其次,在疾病告知的实践中,"家庭"往往是分裂的,患者与家属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中国疾病告知实践中的症结并非自主权主体由患者转移到家庭,而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由患者移交给了家属,而"家属"并非"家庭",不一定能代表患者的最大利益。最后,自主权概念中的"知情权"与"决策权"存在分离。不少患者在被剥夺了知情权的同时,不断试图做出有关自己身体和健康的决定;而另一些患者在知晓自己的病情、预后和治疗选择后,依然无法进行自主决策。嵌于医疗体制和家庭关系中的疾病告知和自主权实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包含着患者、家属和医生在病程中的不断协商、斗争和妥协。 相似文献
5.
郭慧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0-93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为确保日常会话中消息传达的顺利进行、增进相互理解,就需要巧妙安排消息的告知序列,以促成言语交际活动的开展。交际者告知消息的方式、态度以及对消息的反应极大地影响着日常会话的开展,因此,以真实的会话为语料,应用会话分析的方法进行逐字逐句的微观探讨,对深刻认识消息告知的序列结构及交际者的策略有积极的作用。交际者对消息告知、回应、详述和评价话轮的设计,动态地协商解决言谈互动过程中每个细节问题,不仅体现了消息告知序列是随着会话的推进而逐步展开的,是交际者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客观地反映了人们是怎样通过日常会话实施一系列社会行为的,有助于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6.
7.
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更新迭代和不断发展,其在医疗健康领域正展现巨大的应用潜能。然而,治疗型脑机接口在给患者带来健康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知情同意的难题,在充分告知、准确理解及自主决策等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提高医患医学素养,提升医护伦理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等,可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治疗型脑机接口的知情同意难题。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75-183
专断性医疗行为是欠缺患者有效同意的医疗行为,"全面入罪说"主张对所有缺乏患者的有效同意施以刑事处罚,而"部分入罪说"则主张仅在缺乏患者同意导致医疗行为严重脱离其业务规范时,方得动用刑法进行规制。专断性医疗行为由于具有医疗目的,因而只存在成立过失犯罪的余地。过失犯罪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取决于一般医疗准则和具体的患者病情、体质与意向,只有当专断性医疗行为由于未取得患者同意导致不明确具体的患者病情、体质与意向,从而违反医疗行为注意义务时,才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而在不存在患者选择可能性及缺乏"患者同意"与违反医疗注意义务无关的场合,都不因为缺乏"患者同意"而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医疗目的、医疗适正性以及患者的有效同意都能够为医疗行为提供正当化基础。 相似文献
9.
内蒙古商都县人口计生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风建设是永恒课题"的重要指示,通过立破并举,扶正祛邪,制定出"四廉"要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养廉"。按时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将每星期一、五定为集体学习日,领导班子轮流上党课,计生干部努力学理论,组织党员干部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和腐败案例,从思想上牢固地构筑廉政防线。制度"立廉"。在建章立制阶段,废除原先少"廉"的一些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项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红润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2):82-85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