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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杨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1)
文章认为,国家机关在对赔偿请求人依法进行赔偿后,对直接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应保留完全的追偿权,使国家赔偿与工作人员个人利益紧密相联,以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2.
詹涛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3):27-30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问题。应采用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赔偿标准。本文从公民人身自由权、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4个方面对赔偿标准的提高进行了具体研究。通过和民事赔偿标准的比较,提出国家赔偿标准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结合适用法定标准,尽可能地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完全赔偿。同时,对有关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首先从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出发,界定‘国家赔偿费用的范围,着重对新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务例》第三条进行解读。然后从国家赔偿经费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发,扶宏观上,提出了三点建议:1、建立科学的预算机制,2、建立良好的监督评价机制,3、建立合理的超支应急预案。 相似文献
4.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7,(11):198-199
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景象,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产业的畸形发展,非国有企业一度井喷式出现,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管理与对消费者的合理赔偿对于引导规范的市场发展走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即从国家赔偿的范围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角度出发,旨在探索加强国家赔偿在此领域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诸多制度构建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关于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仍有争议,对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处,导致实践中行政赔偿漏洞百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应从以下问题入手:明确行政赔偿法律规定中“违法”的本意,并以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违法责任原则,修正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行政赔偿决定的效力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也谈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与马怀德、喻文光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云帆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6):160-163
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问题上 ,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先进”的制度标准 ,是否纳入国家赔偿法 ,关键在于能否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能否与我国的相关制度相协调。由于我国行政主体制度远不能适应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实践的发展 ,采用民事赔偿才是更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刘砚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1):95-9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规定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应尽快解决。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或废止。 相似文献
9.
10.
吴春岐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8-35
民事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结合相关法理,以现行法制状况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而从赔偿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其又是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