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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以及学界对该"批复"的辩驳表明,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急待确定,即严格解释规则、正确解释规则和生活逻辑规则。以此反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奸淫幼女犯罪排斥年龄认识错误辩护并不当然表示立法创制了一个不以罪过为要素的绝对责任之罪。我国学界对"批复"的辩驳暴露了学术争鸣的理论苍白与逻辑混乱,"批复"亦不能澄清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构成罪过要素的困惑。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强奸罪立法。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奸淫幼女是故意犯罪,必须以明知幼女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为条件,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这在理论和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奸淫幼女行为适用严格责任也并无不妥,这除了因为严格责任更有利于刑法保护幼女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以外,还因为严格责任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无过错责任,不构成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悖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排斥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0]4号文件把奸淫幼女罪划归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对刑法十七条中的“强奸罪”作了扩大解释,使法定的强奸罪扩大到了奸淫幼女罪,这就与罪刑法定原则 有了冲突。  相似文献   
5.
奸淫幼女罪是否以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为条件,在过去,不仅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200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使理论纷争告一段落,也使实践有法可依。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既体现了法的精髓,又有情的痕迹。  相似文献   
6.
吴铎 《管理与财富》2009,(11):114-114
立法上设置强奸罪后又增设嫖宿幼女罪很不妥当,因为嫖宿幼女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有实质相同的犯罪构成。从平等的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等人身权利出发,立法应取消嫖宿幼女罪,直接以强奸罪从重论处。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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