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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条款是基本法的立法技术之一,可以分为法律原则性的一般条款和具体领域的一般条款,维护基本法的安定性和特别行政区问题的复合性是其生成的内在逻辑。一般条款具有保持基本法安定性的自在功能、接续基本法与价值的内在功能、对接基本法和政策的外在功能,但其适用应遵循特定的方式和界限,同时为确保其可预见性需要进行程序性商谈和类型化归纳。  相似文献   
2.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瑕疵行政行为予以补救,维护法律纯洁性,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行为的撤销也会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并非所有的瑕疵行政行为均应撤销,而必须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加以限制.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信赖利益保护、禁止为不利变更以及撤销的时间、程序等方面予以控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体现在法律推理中,即法律的效力并非来自于内容的正确性,而在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遵从,其本质是维护由法的形式性所带来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与妥适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对立的关系,但两者不是排他性的存在,法的安定性具有推定性的优先地位.仅当存在实质上的"更强理由"时,法的妥适性才具备优先价值,可以突破安定性的限制.法律权威体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尊重法律权威的论证既包括在法律体系内、从文义出发的"法律解释",也包括超越法律体系、肯定法官能动性的"法律续造".  相似文献   
4.
从行政法律规范的安定性来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能够避免法律规范的朝令夕改,适应了行政任务复杂变化的现实需要.从行政自我拘束理论来看,对行政裁量最有效的控制在于行政自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能够有效地抑制行政裁量的滥用.从一线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案例制度是对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执法任务数量变多、难度增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广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5.
法的安定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律要具有权威性,要得到人民的普遍信赖就必须保持法的安定特性。本文拟从法的安定性的概念、影响因素开始讨论,进而得出研究法的安定性的意义,再提出提升法的安定性的一些措施,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撤变"限制是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一般不得撤变"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应该约束包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等在内的所有享有"撤变"权的机关。不同法律属性和利益属性的行为以及不同的"第二次行为"适用"撤变"限制的机理不同。根据"撤变"限制规则,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应做针对性调整。  相似文献   
7.
田坤 《理论界》2009,(5):82-83
刑法的解释结论必须同时具备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三个特征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解释结论.我们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平衡这三个标准对法条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8.
程序保障理论作为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已经并且还将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认为既判力源于程序保障之下的国家审判权和当事人自我归责的双重作用。以程序保障为基点,能够防止因不满生效判决而谋求程序回复的非理性做法,同时维护法的权威性并实现权利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旭斌 《学术论坛》2006,2(10):117-121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但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0.
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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