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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破理论思辨的研究范式,将犯罪论体系的研究置于刑事诉讼实务中考察就会发现,由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特点和任务的不同,具体的定罪思路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而无论是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还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均只设定了一种较为固定的定罪思路,因此,难以完全与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具体定罪思路相契合。相较而言,基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平面整合式的特点,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中的定罪思路契合度更高。因此,从诉讼实务角度来看,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中国封建社会绵延达二千余年之久,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封建社会延续如此长久,根本上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  相似文献   
3.
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的意义举足轻重,全世界对律师辩护权都备加重视,但在我国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制度中,却存在诸多缺陷,如介入时机规定不当、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不充分等等,因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中应加强对律师在审前辩护权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对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作出合理规定,并加强律师辩护权的具体权利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老舍、张爱玲对故事中的母性堕落蓝本、女性堕落心路历程、母女两代人生存命运的不同处理,使得《月牙儿》与《沉香屑·第一炉香》这两篇小说构成了文本阐释的某种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主要表现在两位作家在对女性堕落、人性畸变的成因进行探讨时,对社会性因素、人性因素的不同侧重和对文化因素不同层面的观照上。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自杀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自杀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造成自杀的原因复杂,其中不乏教唆、帮助者的恶意行为。教唆、帮助自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刑法无明确规定,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较为困难。学界、司法实务界倾向以故意杀人罪对该行为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故意杀人具有实质的不同,故应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就此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以抛砖引玉,期望对立法完善略有帮助。  相似文献   
6.
为了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这类重大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定罪没收程序。从立法现状、立法目的以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看,设置未定罪没收程序合理且必要。从立法背景、目的、整个诉讼程序、诉讼标的、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以及合法财产保护各方面来看,未定罪没收程序应该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作为一项针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部分倒置。同时,实践中该程序要得到有效适用,须解决案件类型范围与涉案财产范围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韩欢 《现代妇女》2014,(10):122-123
随着我国法律对人权日益重视,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探讨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对非法拘禁罪部分情形研究不足之现状。我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8.
民意自古以来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的运行,被认为是评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双重标尺。在罪刑法定的刑法基调下,民意在司法运行中陷入了困境,这一切主要是源于我国所构建的封闭的刑法理论体系。鉴于司法机关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论,民意的理性引导和适当的介入便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定罪免刑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当前积极刑法观的时代背景下应当格外予以重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性的难以偏废,致使定罪免刑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并不鲜见,然而实证分析揭示出,定罪免刑的实践现状仍然存在着适用标准模糊、法条引用混乱及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契合刑罚目的和促进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必要厘清定罪免刑条款的适用标准及界限。应当从定罪免刑的尺度基准、性质定位及刑法教义出发,深入探析司法适用陷入困境的背后缘由,澄清定罪免刑制度的认识误区并完善实践适用的判断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的规范运行提供借鉴,从而改变定罪免刑滥用误用的混乱现状。  相似文献   
10.
对恶势力的认定,可以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如何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性"。恶势力本身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定罪功能是通过对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体现出来的。除了"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这个法定量刑情节以外,恶势力在量刑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发挥出来的。恶势力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恶势力组织的纠集者,同时应避免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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