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宪法:民主之法——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3):91-96
民主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宪法的内容及宪法发展目标揭示了宪法学这一本质特征。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 ,宪法含义经历了从规定政权组织结构到规定公民权利 ,从规定公民权利到保障宪法中公民权利实现的变化 ;从现实世界范围内各国宪法内容考察 ,它们在形式上都承认主权属于人民 ,确认了一系列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 ;从人类发展趋势来看 ,民主是人类社会不懈的追求 ,由于需求的无限性 ,人类对民主的追求也没有止境。据此 ,宪法学研究范围具体应包括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制度、国家、公民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财政宪法学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刚志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9(2):26-33
财政宪法是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领域。财政宪法学用财政分析的理论方法来研究宪法与宪政问题,是一种独特的宪法学理论派别。其基本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本体论、历史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等部分。对财政宪法学的研究,可以为重构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探寻新的理论方法,为探索中国的宪政之道提供新的理论思路。 相似文献
3.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两种不同的宪法(史)学的研究范式,但它们其实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立宪主义,故不妨将它们称作"两种范式,一个目标"。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它们有着迥异的方法论基础,规范宪法学以超验的"人格主义"作为价值前提,在其他方面则恪守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的规范效力不来自于法律体系自身,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规范生成于现实,而现实则生成于历史。换言之,政治宪法学认为,只有回归于"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才能真正地理解宪法规范,并赋予其以"规范主义"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违宪是特定的宪法现象,其内涵是确定的。但在判定违宪与否的统一标准下,违宪的形态是多样的,如果以违宪主体为标准、以违宪行为为标准、以违宪作为行为为标准、以违宪审查的方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形态。对于良性违宪与恶性违宪、直接违宪与间接违宪、广义违宪与狭义违宪这些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出现过的违宪分类方法,则应从科学、规范的角度进行再分析。 相似文献
5.
为同时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外语水平,结合双语教学理论与实践在宪法学这一重要法律课程中的应用,对在大学法学专业中进行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施意义进行了分析,对宪法学的双语教学实践进行了深入探究,为其他法学课程的双语教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6.
于语和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王宠惠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在法律理论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和独到的研究;在法律实践方面,他曾长期参与立法、司法工作,对我国近代法制的改革和建设有一定的贡献。文章就王氏在宪法、国际法、民法、司法建设等方面,对其法律思想和实践作一初步评述,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石绍斌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21(4):128-132
新农村建设是既有农村生态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应对,在宪法学层面主要表现为农民平等地位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农地经营权属的流转、村民民主自治的定位以及农村精神文化的培育等。因制度建构受现实条件的束缚,新农村建设的宪法学回应只能是一种量的积累。 相似文献
8.
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克隆人技术与宪法密切相关,其涉及宪法上的人的界定、宪法上的人的尊严以及后代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克隆人技术会改变宪法上的"人"的基本定义,侵犯人的主体性、个别性和多样性,从而使克隆出来的人失去人的基本尊严.宪法学对克隆人研究应持一个基本否定的学术立场. 相似文献
9.
刘志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9-45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5条缺乏宪法依据,该条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且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4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混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不是"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其性质不能被视为对现行宪法第100条的修改或者拓展性解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涉及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没有明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相较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的位阶关系,应该将它们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0.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就当今时局和"依宪治国""法治国家"话语而言,中国的政治宪法问题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中国政治宪法学要有所回应,就要先厘清政治宪法学阵营内部的主题逻辑。政治宪法理论有两种,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和非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前者又称为政治立宪主义。政治立宪主义以英国的立宪历程及其宪法学为学理的渊源主流,兼采美、法、德、日等各国的自由立宪学说;非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德国和日本二战战败以前一度都很有市场,其代表就是施密特的政治宪法理论和当今中国推动宪法学"价值中立"的宪法社会学。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之间的论争本来是宪法学方法论之争,但却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跟立宪主义的价值之争扭结在一起,造成很多误解。在解开中国宪法学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之争的交错叠合之后,中国政治宪法学就名正言顺地归宗到政治立宪主义,研究古今之变之后的现代中国从"生存的法则"到"自由的法则"的演进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