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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中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草案)》首次在中国规定了“居住权”,但学界对中国的“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取舍颇有争议,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实践而言,确立“居住权”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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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保障了与所有权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生存权。在现代社会,出现了符合现代商品经济要求的收益性居住权。在物权法修订过程中,我国学者对于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物权法最终舍弃了居住权制度。这种选择是否符合我国现实需要,本文欲在总结正反观点的基础上就居住权制度的取舍阐述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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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北京某小区忽然来了几名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警,他们径直来到一户业主的家里,不大会儿就将一名30多岁、衣着时尚的女子“请”到了楼下,被一块儿带出的还有她的几只皮箱等随身物品,同时警告她:“这个家已经同你没有任何关系,今后不经这家主人的同意,不准你再擅自侵犯人家的居住权!”这名女子只好收拾起物品讪讪离开,而楼上的一对老夫妻望着她离去的身影,哭了起来:“孩子,我们也不愿这么做,其实这也是为了你好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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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市民化的道路探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少杰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28(4):76-80
新中国城市化道路的独特性是造成今天中国大量人口滞留在土地上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城市化问题及其与农民市民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明确农民市民化的内涵。在推进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通过权利置换的方式来推动农民市民化已成为我们最现实的选择,即通过地权换居住权来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过渡。在这一权利置换过程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政府要把权利置换工作与国土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扭转省会城市作为一省经济中心的发展模式,降低城市房子价格,为农民进城开路;社会保障制度要及时跟进;铁腕推进社会主义新城市建设;加大对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力度,培养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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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对于实现房屋利用的多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其予以妥当解释。居住权的功能定位应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其客体应为"住宅",既包括城市居民的住宅,也包括农村村民的住宅,既可以是住宅的全部,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均应当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作体系化理解。居住权制度适用中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住宅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基于民法理论予以解决。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还应包括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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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居住权立法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有的物权制度的体系框架具备用益物权的适应机制,这使居住权在我国立法中具有可行性。应对我国居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的效力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