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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自治的制度源自于西方,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律师职业群体的声誉、独立和利益,并进行自我管理。民国时期律师职业的自治组织是律师公会。律师公会的组织结构经历了从会长制到委员制,最后到理监事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既体现了民国律师职业群体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和自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政权对律师职业控制的日益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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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合法身份确立,其群体迅速壮大,但因其职业自由性特点以及国家外部控制的不可操作性等原因,出现律师职业道德下降、违背律师风纪以及律师纠纷等现象,并为报纸等媒体传播、甚至放大,致使律师行业信誉发生危机。作为自由职业者团体组织的上海律师公会,为应对这一危机,一方面,加大对律师纠纷内部调解力度;另一方面,采取各种举措阻止报纸等对律师信誉的侵害,维护了律师业的信誉,发挥了职业团体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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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律师李景光先是被天津律师公会以“危害风纪”给予退会处分,后被律师惩戒委员会以“违背职务”给予停职两年处罚;先获得河北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准许在平津复职、入会,旋又遭天津律师公会、河北高检的拒绝入会。在该退会案中,由于近代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冲突,导致法律与实践的矛盾以及参与各方的互相纠结,长达六年之久。当事人不停地抗辩,律师公会、法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并不存在徇私枉法。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法律冲突,经过法律机关的修正,相关各方权力得以明确界定。最终,国家法律机关做出让步,天津律师公会得以实现对李景光的退会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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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严成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4)
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移植、模仿德日大陆法系,德日大陆法系实行公法人制度,其目的在于依法行政、保障私权安全,制约公权力扩张,而且将包括律师公会在内的民间团体赋予行政职能,实行公法人化,在国家合法性监督下,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公共行政任务.受其影响,近代国家对律师公会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人性质建构,赋予一定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合法性监督下实行自治行政.但由于该制度超前且不合时宜,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导致其在实践中无法厘清政府管理与行业自治的权力边界.为因应南京国民政府的“党国体制”与“战时体制”,国家对律师公会行政授权后的“合法性监督”在实践中逐渐被“超法控制”所取代,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逐渐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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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丽岛事件"中的悲情英雄林义雄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曾任文史教员和职业律师。1973年出任宜兰律师公会理事,同年与姚嘉文、陈继盛等合作创办台北平民法律服务中心,免费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林义雄开始涉入政治领域。1975年台湾"立委"改选,林义雄等掌握了新当选"立委"林荣三贿选的证据,控告其当选无效,不料却在国民党当局的司法操作下败诉,林义雄义愤之下遂投身于反对当权者的运动,成为党外运动的重要参与者。1977年年底林义雄参加台湾省议会议员选举并成功当选。任职省议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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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确立的以会长制为中心的律师公会制度,初步实现了律师职业自治.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律师公会规模的扩大,会长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27年,国民党为了加强对上海地区社会的控制,要求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组.国民党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强势介入反映了国民党对律师职业进行控制的强烈欲望,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革创造了条件和契机.委员制在上海律师公会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职业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反映了中国律师职业自治模式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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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日本侵占东三省,进攻上海,进逼平津,侵略华北,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具有爱国传统的中国社会各阶层纷纷投入到抗日救亡的洪流。一个有作为的政府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成为挽救民族危亡的关键,包括上海律师公会在内的各律师公会在社会动员与组织抗战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舆论宣传,揭露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野心与暴行,动员民众,推动政府组织抗战;二是积极参与国防建设,配合国家军事备战;三是不遗余力为抗战提供经济援助与后勤保障;四是竭尽所能反对租界当局破坏抗战。上海律师公会对动员和组织抗战做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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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争取自身权益和职业发展空间,民国初期,全国各地方律师公会多次进行了成立全国性律师组织的努力和尝试。由于北洋政府对律师职业发展的限制,这些努力均没有成功。1920年,国际律师公会将在东京举行大会,邀请各国律师公会派代表参加。以此为契机,北京律师公会发起组建“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的活动。该组织成立后并没有得到北洋政府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不过在存续期间仍进行了大量工作,并为以后“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打下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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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严成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122-128
上海律师公会有效地制衡监狱等国家权力机关的侵权,表明了其背后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透视了近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衡与合作关系。以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与罪犯权利保障为视角,可以窥见这种制衡与合作关系的特点。民国时期的律师普遍被视为唯利是图的"金钱律师",上海律师通过律师公会对罪犯的维权表现出的却是另一幅截然相反的画面。上海律师在犯罪嫌疑辩护、入狱罪犯维权以及出狱生存救助等方面切实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