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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某因儿子不孝,与村委会达成协议,他的生养死葬由村里负责,所有的一栋房屋和其它财产在他死后归村里所有。可是,向某去世后,他的儿子拿出向某立下的“遗产留给儿子”的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向某的遗产到底归谁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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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以上这四条规定都涵盖了赡养和扶养的责任和义务.而笔者曾遇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自己已经是老年人,还要不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个是老年夫妻是再婚,要不要尽相互扶养的责任?答案是:只要有能力,就有这份义务和责任.现向大家推荐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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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2):195-197
经济帮助制度对离婚时处于困境的当事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制度设计简单等诸多问题。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通过中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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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间接受害人范围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其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然而,间接受害人范围的确定,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立法上不尽统一,审判中也是差别巨大。围绕胎儿能否成为扶养损害赔偿的主体,间接受害人是否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等困惑,笔者从制度完善、利益保障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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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同一事故中可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同命同价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亡赔偿并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受损利益的救济。死亡赔偿从扶养丧失说改采继承丧失说,赔偿标准采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体现了立法没有为了逻辑自治而漠视社会现实,但对城乡居民采用了两分法的计算标准,显然违背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初衷。今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必然取决于对有关利弊的实证分析而非抽象的逻辑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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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遗产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阐述四法域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基础上,比较评析其异同,借鉴港、澳、台三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不足,从我国内地地区实际出发,提出重构大陆地区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设想,即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中以专门部分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其内容包括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增设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等的公告程序;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之重新定位.在遗产无人承受的情形下,遗产首先应归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只有在无这些人的情形下,遗产才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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