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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企业控制权的不正当行使扭曲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控制公司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债权应该区别受偿。通过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立法化,以及与现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撤销权、抵消权、别除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初步总结出我国适用衡平居次原则规制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他们实施各类经营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首先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是这一内在利益的驱动,决定他们在做出决策、付诸行动前,必先就决策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当涉及行为可能违法时,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比较将决定行为的实施与否。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关联交易中控制公司违规占用从属公司资金,已危及从属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现有民事责任的规制作用有限。以对挪用资金罪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引入刑法规制,通过加大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可威慑公司资金占用方,使之止步于违法犯罪之前,同时对于关联交易中受损害的从属公司也增添一个法律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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