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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效力受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时间的影响,并同诉讼时效密切相关。典型国家和地区债权转让立法,以及《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应用实践表明,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债权转让立法应承认一定条件下债权受让人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并可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以增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推动债权流转,发挥保理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效能。 相似文献
2.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79-8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被媒体和部分学者称为消费者后悔权(反悔权)。但后悔权(反悔权)带有较强的道德色彩,无法准确反映该权利之法定属性,不仅无助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还可能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撤回权的称谓因其客观中立特性则更能准确反映其法律性质以及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同利益的立法本意。撤回权也不是绝对的无因退货,它的行使也有适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也成为民法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特殊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会在合同成立阶段引发一些特殊问题,本文以当下热点B2C商务模式下订立的电子合同为研究对象,分析了B2C模式下要约与承诺问题的特殊性并对法律制度应如何认定与应对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4.
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9-105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对它们进行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和第三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目前,理论界对于网上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区分尚无定论。正确界定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可以解决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撤销,消费者单方解除权与承诺撤销权的区分等问题,因此,讨论并解决相关问题很有必要,可为构建网上交易基础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孙鸿亮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107-116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构成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对待给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性并不体现为牵连性,而是体现为条件上的联系或原因上的联系。功能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对价涉及认定用户的同意是否自愿作出,进而影响同意的效力。“捆绑授权”情形下用户作出的同意无效,欺诈或误导情形下同意的效力须借助“跷跷板理论”进行场景化认定。 相似文献
9.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对它们进行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和第三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朱志峰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24-33
同意有不同的类型,其撤回也各有不同的理论依据。单纯阻却信息处理行为违法性的同意,性质上是单方的准法律行为,基于人的自我决定权之法理,在侵害行为实施前,应当允许受害人撤回已作出的同意。在各类服务协议中授予相对人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性质上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仅存在违法性阻却的效力,更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服务受领人的任意解除权,信息主体可以撤回授权。统合了上述情形的同意之撤回,或以撤销称之更为妥适。同意撤回的规范构造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的方式、撤回前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影响、信息主体不因撤回同意而蒙受不利、撤回同意后信息处理者的删除义务等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