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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迷失子女"律是为了规范专制社会里因战乱、灾荒等原因而产生的迷失子女,其主要内容是打击那些为其他目的而将这些迷失的子女及奴婢收留的人。清代各级衙门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这些迷失子女有专门救护办法,所以发现迷失人口,不予报官,私自收留,则是要受到处罚的。略人略卖人律是专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律条,迷失子女又经常成为拐卖的对象,两律内容不同却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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