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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名世信守程朱理学,推崇礼教,以“正人心而维持名教”为己任.同时,他主张明刑弼教,严惩盗贼,维护社会稳定.他认为“经世之大者”,莫大于“君子小人之进退”,大声疾呼改革科举制度,以选拔真正的人才.戴名世的法律思想虽没有突破传统的范围,但为我们了解清初法律思想的变迁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实例.  相似文献   
2.
张维新 《北方论丛》2012,(2):152-156
"明刑弼教"学说直接凸显刑罚功能,远不如"德主刑辅"粉饰统治阶级"仁政"的效果,故而在宋代以前难以获得统治阶级的青睐。为强化封建国家的政治职能,朱熹密切关注古代法制体系的具体结构,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概念作了新的注解,对"明刑弼教"法制原则作了进一步阐发,添加了诸多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3.
“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经典命题,而且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考察“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以现代视角审视其基本内容,为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寻找可资借鉴的传统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4.
以"明刑弼教"思想的渊源,宋代朱熹对"明刑弼教"思想的创新阐释,明代初期"明刑弼教"思想的现实应用和明代中叶丘浚对"明刑弼教"思想现实应用的理论纠偏为线索,通过典型思想的分析,揭示了思想在理论和现实两个维度的交错中不断随着时代向前推进的发展历程,反映了理论与现实间的复杂关联.  相似文献   
5.
儒家德刑观的发展呈现出与时代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随着时代的需要,实际上经历了“重德轻刑”到“德主刑辅”直至“明刑弼教”的理论发展历程。无论是“德”还是“刑”其内涵意韵均在随时代而变更。在由德刑分裂走向以德统刑的趋势中,刑罚的地位、价值和功能亦日趋升级。从德刑关系的复杂演进中,可以得知,儒家之“治道”非笼统以“德治”二字所能囊括一尽。  相似文献   
6.
枭首是古代一种死刑方式,在最初阶段仅是一种牺牲祭祀的方式,随着国家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为纪功与威吓的手段,进而成为法律规定的刑种。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残酷的死刑方式在法律上予以清除,但在传统的"明刑弼教"方针下,也经常以"非常法"的形式出现。为了限制统治者的任意,通过条例规定部分罪名可以枭首。随着世界文化的交流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枭首已经成为历史,但在法律清除或限制枭首酷刑的同时,律外用刑、法外用刑还非常普遍,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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