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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的原始观念来源于人们对"效能"和"能力"崇拜,是古代君王通过"巡省"方式树立自己的权威和影响力的反映。"德"字之初义就是"政治控驭能力和权威影响力",这种观念大概产生于部族联合体的尧舜禹时代,所以"德"不是周人的首创,周人只是提出了不同于商人的"明德"观念,以"帝迁明德"为自己的政治合法性依据。"德"作为政治控驭能力的代称包括"刚克"和"柔克"两种手段,作为"刚克"手段的刑罚也是原始"德"含义的一个方面。与周人的"明德"观念相一致,"明刑"、"明罚"思想也是周人"明德"观念的衍生思想。  相似文献   
2.
将整系数多项式 0 - 1混合整规划问题化成无约束多项式规划问题。通过解该问题 ,能得到原问题的近似解。处理方法的特点是能够直接处理不等式约束情形 ,而不需要先将不等式约束化成等式约束再来处理  相似文献   
3.
4.
考察我国古代同案不同罚现象可以发现,君主等特权阶层的特权是形成同案不同罚的政治背景;儒家思想渗透于司法是形成同案不同罚的文化因素;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形成同案不同罚的制度局限;“无供不定案”是形成同案不同罚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5.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习惯说法并不妥当,它意味着诸法都有,没有分开而已;民法之说则似是而非,模糊了民法与刑法的区别,也模糊了古今与中西法律的基本区别.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作为维护家天下统治秩序的工具,核心是一个"刑"字,是泛化的刑罚.它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的区分,只有事之大小、刑之轻重,故与民法无关,也不等同于刑法,勉强可视为一种片面的刑法.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无从产生民法,民间社会关系与纠纷概由律及礼、俗调节.  相似文献   
6.
7.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里导致某一犯罪构 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其可罚性在于它是“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相似文献   
8.
设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应该考虑其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新刑法第 244 条适用代罚制,缺乏立法的理论依据,立法的客观依据也不充分,且在实践中有负面导向作用。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颁布一条单行的刑事法律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相似文献   
10.
单位共同犯罪若干问题刍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单位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理论界一向鲜有人论及。单位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单位的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单位共同犯罪。该共同犯罪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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