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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3.
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存的缺陷入手,通过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对比,分析了我国此制度在主、客体范围和金额确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5.
程伟 《社区》2002,(2):16-17
2001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撤销上海市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某区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潘先生各项人身赔偿费15.6万余元。一场打了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终于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有了结果,法律还了患者一个公道。  相似文献   
6.
浅析民事调解制度的作用与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长期以来受到立法与司法的重视,其具有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案件执行,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团结的优势,在当今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作用不可低估。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调解制度日渐暴露出调解原则不合理,程序不规范,调审合一暗含强制,对民事权利保护不力等弊端。为此,必须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文化,认真总结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从完善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调解模式,注意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等多方面入手,重塑顺应当今社会需要的民事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应将损害赔偿规定为违约救济的首要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约案件 ,法院在选择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时 ,应首先考虑损害赔偿 ,还是实际履行 ?西方国家多优先适用损害赔偿 ,因为市场主体的交易目的是赢利 ,而损害赔偿能以最快速度填补受害方的利益 ,且无需违约方配合 ,便于法院执行。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却置实际履行于首位 ,损害赔偿于末位 ,这不符合事理、法理和国际惯例 ,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8.
比较分析中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审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实际上 ,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更具合理性。为此 ,我国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必须加以改革 ,那就是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9.
郑铁人 《社区》2004,(3):59-59
消费者进行这类诉讼时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若在展销会上和租赁柜台遇上这种情况,且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打这类官司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消费者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保管合同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鉴定资料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医疗处方、发票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  相似文献   
10.
由于父权、夫权的强化,封建礼教的束缚以及社会风气的日趋保守,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逐渐减少.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孝母、尊母极为提倡,因此"为人母"的女性,尤其是寡母在家庭中地位较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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