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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1894年签订《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条约前5条是关于定界的规定,划定了除中缅北段未定界以外的边界。由于对有效占有的理解、条约文本、以及地图的失误,中国反而丧失了实际管辖的小江流域,也遗留下南段未定界。中缅近代遗留的南、北两段边界争端,除近代欧洲列强侵略原因外,也源于中国对领土划界、国际法领土取得和变更理论的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因此,及时理解国际法有关领土理论的产生与变更、在积极运用国际法解决边界争端之时更谨慎地注意技术上的细节,才是真正解决国家边界争端的恰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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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并卫所、设立府县,是清代前期陕甘地区治理体系变革与重构的重要内容,该举措使陕甘地区由"边疆"走向"中心"。它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遇到了诸如民族、赋役等不同于他地的新问题新挑战。清政府因俗而治、因地制宜,有效化解了因改革带来的"阵痛"。虽然清政府保留了参治于卫所中的土司,并在裁并的同时,还增设了新的卫所,但最终完成了对陕甘地区治理体系的重构,使得中央对陕甘地区的治理进入一个新阶段,奠定了今天陕甘地区的行政建制格局,打破了当地社会的二元制结构,促进了社会整合,推动陕甘地区融入王朝国家,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相似文献   
5.
文章以近年来大型古籍整理成果《清代诗文集汇编》为考察依据,梳理出常州词派主要作家左辅、恽敬、张惠言、陆继辂、李兆洛、董士锡、谭献7家所创作的72篇题画散文作品。常州词派作为有清一代具有重要影响的强调寄托的文人群体,题画散文作品成为他们抒发儒家理想、与论词依据"温柔敦厚"的"诗教"一脉相承的不二法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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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8.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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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养廉银制度是雍正年间出台的一项官吏薪资改革制度,是为了整饬官吏贪腐作风、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弥补国家财政亏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雍正、乾隆完善了养廉银发放的范围和额定标准。养廉银制度的初衷是给予官吏高薪来压制官吏的腐败,但由于缺乏与养廉银制度相适应的监督制裁腐败的机制,所以养廉银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压制腐败,最终养廉银制度破产了,养廉银制度给当今社会的高薪养廉的廉政法治化建设带来了宝贵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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