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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14-120
北魏宗室阶层是代人集团的轴心和骨干,统治者利用爵制抬升并巩固宗室的地位,加速其官僚贵族化的进程。爵位对于宗室而言不仅是荣誉称号,更连带丰厚的权利,除享受衣食租税和爵恤等经济收益外,还有重要的礼仪及政治功用,宗室天潢贵胄的身份借此得以彰显。爵位影响着宗室的前程命运,亦关乎政权的稳固。因此,北魏国家加强对宗室爵位事务的管制,严格遵循华夏古礼安排食邑布局,并在皇帝统筹下协调政务机关和家族议事会,处置宗室爵位的传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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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实行爵位改革。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确定新的诸王爵位封授制度。孝文帝规定道武帝直系子孙才可以拥有王爵,对宗室王、异姓王采取降爵措施,并且,实行虚封爵与开国爵等级一体化以及爵品与官品合一的措施,在制度上确立了王爵为最高等级的爵位。为确定封授诸王食邑的标准,制定了亲疏世减法。在诸王的封地设置内史和王官进行管理,因而,形成郡、国并存的局面。由于诸王爵位封授制度的制定,使诸王成为在政治、经济上拥有很高特权的阶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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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客体是衡量民事法律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民事法律客体较之前代,其范围更为广泛,其规定更为具体。物是民事活动中最为普遍的对象,劳务成为重要的民事客体,官职爵位是民事的特殊客体。明代民事法律客体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代法制的状况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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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僚体系中除了禄秩系统以外,还存在着以"公卿大夫士"形式排列的"爵位"系统。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适应统一王朝的需要,从先秦的"卿大夫士"系统发展演变而来,是决定秦汉时期官僚政治、社会格局的基准系统。西汉数次对官秩系统的改革皆因此而起,其背后则贯穿着秦汉大一统国家理念的生成与演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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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室可由爵位出官,亦可由血缘关系出官。以爵位出官,《旧唐书》、《新唐书》的记载清晰准确,《唐六典》与《唐会要》的记述则比较模糊。以爵出官的品阶也与实际情况有所差距。若以血缘关系出官,宗室的五等血缘品阶与其出官品阶并不一一对应。唐代的宗室政策,在高祖时延续隋制,从太宗开始,保持近房宗室的政治地位,压制远房宗室。玄宗以后,近房宗室基本不出阁,远房宗室则与异姓之臣杂而仕宦。在对政局的影响上,唐代宗室整体素质较低,影响是消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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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开始爵位改革,并实行实封爵制.北魏孝文帝为实封爵规定了明确的品级序列.这一品级序列以王爵为最高爵位,并包括不同品级的开国爵.在后《职员令》制定前,实封爵与虚封爵有各自的品级序列,但与国家的职官体系没有联系.北魏太和二十三年,后《职员令》制定后,将实封爵与虚封爵(散爵)的级别相互交错编制一起,构成新的特殊品级序列,并将这一爵位品级序列融入职官品级体系中,因而形成了官、爵一体化体制.但国家在爵位的封授上,只能依据实封爵本身的品级序列,因此,实封爵的等级表现出明显的两重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