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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随着社区矫正党的扩大适用,该环节也出现了一些职务犯罪。对于这类犯罪的侦查工作,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承担呢?一、对社区矫正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是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能够充分体现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职能、承担侦查与监督双重职能的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监所检察的职责所在。(一)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作了  相似文献   
2.
唐人殷璠《河岳英灵集》版本繁多,目前宋刻本、明善本、汲古阁本、日本文政本和清代几个版本在国图皆有留存,而元本与秀水沈氏藏明翻宋本的《河岳英灵集》已无存。值得庆幸的是,清人王士禛《河岳英灵集选》的删纂依据是元本《河岳英灵集》,而晚清张元济主编的《重印四部丛刊初编.河岳英灵集三卷》用的是秀水沈氏藏明翻宋本影印。因此,我们仍可通过对王士禛《河岳英灵集选》以及张元济主编《重印四部丛刊初编.河岳英灵集三卷》中内容的研究,还原元本和秀水沈氏本《河岳英灵集》的一些原貌,并校正王士禛《河岳英灵集选》和秀水沈氏本《河岳英灵集》的一些讹误。  相似文献   
3.
王希发 《南方论刊》2012,(10):74-76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十分必要,其角色定位应当明确,应当在立足监所检察本职、延伸监所检察职能、创新监所检察职能的路径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4.
我国监所检察先后出现了三种制度形式: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目前,我国监所检察条块化改革缺乏整体性,整体性改革缺乏系统化。2021年《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确立了“派驻+巡回”的检察监督模式,但监所检察改革存在系统性缺陷,表现为:巡视检察与巡回检察功能重合、同级巡回检察难以实现“破熟”初衷、派驻检察受到不应有的弱化。监所检察改革的系统化方案是:保留和加强各级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上提一级、巡视检察并入巡回检察。  相似文献   
5.
关于推进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内容、模式和程序上很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因此,要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以期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执法立法和工作。  相似文献   
6.
2013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刑罚执行监督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赋予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特别是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执行率低、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法院重视度不够、很难摸清被执行人实际的财产状况等。与此相应,财产刑执行监督也存在许多问题:执行监督意识薄弱;立法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沟通不畅,监督乏力;检察机关纠正问题的方式缺乏强制力;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问题。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是确保财产刑有效执行的关键,应提高监督意识,积极开展监督,纠正违法违规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活动、创新监督方式,优化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完善相关立法以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已经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中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是检察机关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必须从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来运行,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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