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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般保证中 ,保证期限内 ,保证人破产 ,而被保证人尚未履行债务时 ,破产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是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已到期时 ;二是当被担保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时 ;三是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破产时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产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债务企业挖空心思搞假破产,二是债权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三是清算组织流于形式,四是债权实现程度很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本身所致,二是破产法与其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差别,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应考虑:删除、修改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在刑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条款,在破产法中增补破产财产的最低分配比例条款,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相似文献   
3.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但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游离于“职工”范畴之外。因而,《破产法》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经济补偿。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另设农民工席位,以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   
5.
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对我国破产法的功能发挥提出了维护公平正义、关注弱者、鼓励诚信、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要求。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地位,是和谐社会语境中破产法功能发挥的应有结果。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债权在优先受偿地位的赋予上,是基于破产法相同的功能追求,应当处于同一位次。  相似文献   
6.
作为高度发达经济体兼我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荷兰的企业破产立法进程值得研究。以对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性为视角,企业破产法可以被分为“债权人友好型”与“债务人友好型”两大类型。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荷兰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这种政策惯性与该国特殊的信用体系、市场结构、重商文化密切相关。但随着全球不安定因素的增多,荷兰立法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重整制度的价值。《重整法案》的生效标志着荷兰企业破产法正式转型为债务人友好型。该法案创新性地构建出重整专家制度,并确立了“最大化灵活性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于我国而言,不仅可以借鉴荷兰企业破产法中某些具体的规则,还更应从荷兰的经验中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常态经济形势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目前规定了两种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行为无效,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我们领会新企业破产法的真谛.同时,根据传统民法的原理,在意思表示有缺陷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行为似也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8.
《东岳论丛》2016,(4):23-29
破产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去解释是追求正义、公平、效益;产权的不同归属,对企业破产有不同的选择;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破产边缘,采取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破产,能够寻求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是有条件的,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关注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在当代,金融这一范畴已经大大超出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含义,是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系,法律就是要使该体系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建设、运行并得到保护;有了破产法,要致力于法治,还必须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9.
袁孙荣 《江右论坛》2007,8(7):44-45
我国颁布的新破产法中,首次提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这一新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后有序进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全面构建有极大的作用.本文特从管理人的概念、地位、选任以及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对一这新制度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0.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20D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行为要件的规定不具体;主体范围不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充分;赔偿范围不全面;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过于严苛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完善立法,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在<破产法>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制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明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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