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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公平及其保障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平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公平的立法是社会公平总的依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立法公平包含了立法平等、立法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同时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立法权分配的公平、立法程序公平等基本内涵.立法公平的实现需要主体际的立法理念、公共利益的公共确认机制、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真正落实、立法辩论原则、司法审查等制度的确立来保障. 相似文献
2.
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得到了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主权在民不仅仅是一句政治口号,它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加以保障。结社自由和民主的选举制度就是人民主权实现的两个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3.
吕林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民间组织设立是公民的结社自由得以实现和民间组织成长兴盛的关键.我国现行的双重许可登记制度给民间组织设立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使得大量民间组织无法合法设立,"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并未改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必须坚持最低限度、法律保留、利益平衡和标准客观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单一许可登记制兼顾了公民、民间组织、社会和国家的不同需要,有利于实现保障结社自由和限制结社自由的相对平衡,并由此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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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社自由及其实现--弱势群体结社权与中国市民社会培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现代性的结社自由和独立社团是以市民社会为依托的.中国改革路向决定了,无论是就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市民社会之发育,还是建构于其基础之上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实现,与西方存在着因初始条件不同而相异的路径选择.改革的深化,使多元利益群体形成及群体性利益博弈成为新制度安排中最需要重视的社会现象.但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尚没有相应形成,特别是弱势群体因缺乏相对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有效的组织手段,成为社会影响力和权益保护最弱的群体是目前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与整合的最突出问题.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博弈主体地位之取得与制度化表达渠道的建立,既表现为自身民主能力的培育,更取决于结社自由制度化权利的保障.因此,就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现实而言,弱势群体的结社权在一定意义上更能体现结社自由价值理念的本质内涵. 相似文献
5.
结社自由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四新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7):8-12
宪法性法律和国际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结社自由,是个体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与他人结成名称、规模、宗旨和目标等各不相同的组织的权利。文章从四个方面,即什么是结社自由、它有什么功能、法律如何对之进行保护以及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对结社自由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6.
刘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6(6)
我国工会组织的一元化和雇主组织多元化的现状客观上背离了劳资组织权对等的法律原则,在金融危机肆虐、劳资关系紧张之时,上述不利于劳动权保护的制度缺失更为凸显.为保证我国缺乏谈判能力的低薪工人的经济利益.必须对其提供倾斜性法律保护,并为这些倾斜性权利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为此.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创新全球化进程中劳动权保护的模式和政策,推动我国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私法容忍义务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基本法律义务,其之存在以公民对权利的合理理解和妥善行使为前提。私法容忍义务的证成需要借助于权利的社会性、主体间性以及权义关系等范式。私法容忍义务的概念有助于促进社会团结的实现,推动人际关系的理性化。对私法容忍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以及损益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8.
从弱势群体结社权看我国结社自由宪法权利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政治权利,充分主张的结社自由权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提升过程中逐步得以实现的。现阶段,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结社权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项声明性的权利,尚未得到实体法的保护与主张。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贫困开始成为必须直面的社会现象,其权利表达渠道的缺失和表达手段的缺乏成为制约其有效维权的主要障碍。如何在制度层面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并提高其自身争取利益的能力,本文认为,实现弱势群体有组织政治和社会参与尤其是其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和追逐渠道的建立,是改善其弱势地位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9.
从弱势群体结社权看我国结社自由宪法权利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政治权利,充分主张的结社自由权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提升过程中逐步得以实现的.现阶段,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结社权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项声明性的权利,尚未得到实体法的保护与主张.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贫困开始成为必须直面的社会现象,其权利表达渠道的缺失和表达手段的缺乏成为制约其有效维权的主要障碍.如何在制度层面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并提高其自身争取利益的能力,本文认为,实现弱势群体有组织政治和社会参与尤其是其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和追逐渠道的建立,是改善其弱势地位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0.
结社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宪章对保障结社自由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对结社自由的保障在各种宪法文本中均有体现。组织农会是亿万农民行使结社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会经过了不同时期的发展,也曾产生过惊天动地的影响。但因种种原因,农会在中国这个农民人口最多的国家却静悄悄地走向了消亡。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重建中国农会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重建农会,充分发挥农会在新时期沟通政府与农民、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政治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特有功能,是时代赋予中国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