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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古典学派的主要理论为内鸃,阐述了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并分析古典自然法学说与有限政府、西方政体模式、主权在民和基本人权的联系,论述了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平等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抽象的范畴,西方法学对平等理论的热爱和追逐从未停止过,从古典自然法学追求的抽象的平等的政治理想,到新自然法学对平等的制度设计的现实关怀,平等理论随着自然法学的发展实现了其自身的嬗变,这种改变也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必然。  相似文献   
3.
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治论传统及"良法之治"理念具有承启意义。晚近新自然法学褪去了道德形而上学的色彩,其法治论也渐次转向对法治形式价值的关注。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法治"以正义原则为旨归,趋于描述一种确保正义价值的形式化制度体系与法治秩序;在富勒的法律道德性理论中,"法治"作为不断趋向道德目标的治理事业,体现为一种内在具有合理形式、蕴涵"程序自然法"的秩序框架。晚近新自然法学注重认知与方法的平衡,现实地考量法治的形式价值,进而转向对规范之内在属性及秩序之稳定形式的审思,这对强调程序正义的中国法治秩序构建不乏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现代西方主流法学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形成发展与理性含义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现代西方的主流法学流派都是建立在对理性不同含义的解读之上的,具体体现为:自然法学派建立在对理性本体论意义解读之上;分析法学派建立在对理性方法论意义解读之上;社会法学派建立在对理性效果控制论意义解读之上。  相似文献   
5.
有关事实的命题是回答"是"与"不是";有关价值的命题是回答"应当"与"不应当".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把事实与价值区分开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法学的发展史证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批判自然法学的理论出发点;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得以独立存在的依据;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和法律改革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我们对富勒做出何种理论追溯或理论框定,都不能掩盖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富勒丰富的理论追求背后所隐藏的根本诉求应该如何认知。从富勒反驳哈特等人的主要观点和立场来看,他对于秩序与良好秩序的论述在其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以及从他对于司法、调解、选举和合同等这些基本的社会秩序化形式的持续关注来看,富勒对于使人们过上良好生活的良好秩序的诸条件的探讨则是他整个理论背后的终极关怀。富勒的诸多理论努力不仅根源于对秩序本身的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根源于对“公正的、公平的、运作良好的和尊重人之尊严的秩序”的追求。  相似文献   
7.
就西方而言,理性是植根于试图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中去寻找万物的统一性根据或本原的冲动,植根于城邦时代希腊人对法律、正义、命运等一系列普遍性范畴的尊崇之中。理性也因此与法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理性与人类文明的历史同样源远流长一样,从法诞生的那一刻开始,法律与理性就联系在一起。流淌着理性血液的法从本体论—议识论—二元论的博弈中历经了它的生命过程,并还将沿着它理性的精神走向未来,完成它终极而崇高的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相似文献   
8.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继承了以往自然法学的传统,追求法律的道德价值,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他还把法律作为一个过程来研究,特别强调过程的重要性。他的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治之路,应实现中国式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的互补与整合。  相似文献   
9.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是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其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对于重新审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分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新分析法学仅专注于法律事实性,而新自然法学则过于强调法律有效性,因而使各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困境。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律观试图弥合以往法学理论对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分裂,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相似文献   
10.
自然法传统认为,法是客观的、永恒不变的。马克思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法虽然是客观的,但却不是永恒不变的,相反,法是历史的、变革的。其理由是:法来源于生产方式,因此法是客观的,但是法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法是历史的、变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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