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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桂系当局在“行新政,用新人”的理念下,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使广西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政府推行薪俸等级制度,使公务员收入制度化.与当时的整体物价水平比较,广西的公务员整体收入不高,但稳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大学教员资格和薪俸标准的演变通常以为,1917年蔡元培主持北京大学以后,陈独秀、胡适立刻就当上了"最高一等"的正牌教授。这里有误解,必须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3.
1919-1920年发生的京教职员风潮,是一场政府欠薪、教职员索薪的运动,在当时并不算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由于政府处置失当,颇遭社会各界诟病。虽然这次风潮很快平息了,但其影响尚不至此止。从教育发展的角度看,其既是谋教育经费独立的先声,也是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里程碑式的篇章,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清末中国内河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在社会上属于中低收入人员。从内部比较而言,高层中实际管理人员的薪俸相对较高,杂役中技术性和有生命风险的人员工食收入较高;从外部比较而言,救生组织管理者的收入与州县衙门官员收入表面上相差无几,但实际相对较低;救生水手在清代下层中应该属于有较高收入的杂役职位。从清代内河救生慈善组织内部服务收入情况来看,中国传统公益慈善救生组织虽然外在服务公益性明显,但从内部特征来看显现出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特征。这种状况也显现在其他慈善组织内。所以,清代以来的慈善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并不像以前学术界认为的分文不取,或只是部分人员领取,或只是象征性领取,而是有偿化的。清代慈善组织内部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的形成,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慈善组织的扩大、董事会制度的推广、官本位对社会的渗透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历史上民间慈善组织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总是遮遮掩掩,似有难言之隐,这既显现了历史上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两种差异,也显现了现实收入诉求与情感世界不安引发的矛盾纠结。 相似文献
5.
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不少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公务员的任用、调任、薪俸、考绩和辞退。当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包括两大类别: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 相似文献
6.
国民政府公务员考绩制度对薪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决定公务员次年的加薪、晋级或者减俸、降级及免职.国民政府时期有限的人员之考绩使考绩制度的宗旨可望而不可企及;同时在这有限的考绩中,加薪、晋级人员太多,减俸、降级及免职人员太少,以及"官本位"、"关系效应"和"趋中效应"的充斥使考绩流于形式.考绩制度的虚化,直接加重了国民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剧了国民政府吏治的污浊,也加速了其灭亡. 相似文献
7.
牛力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1):93-103
全面抗战时期的陈寅恪,哀病流离,穷困交迫,生活深受“穷”和“病”困扰。从困居香港,到暂留桂林,再到托足燕大,其间都有一笔或隐或显的经济账,影响着陈寅恪的抉择和行止,他本人也有“急急于争利”的自嘲。陈寅恪享有战时大学教授的最高待遇,也是唯一一位任职于私立大学的部聘教授,地位优崇,“月支双俸”,但生活仍入不敷出,甚至每况愈下。抗战末年陈寅恪因目疾手术后,教育部破例给予高额补助。即使在战时环境中,陈寅恪依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且享有特殊待遇,体现出陈氏所拥有文化资本的稀缺性,以及在体制内寻求资源的能力。 相似文献
8.
何家伟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61(1):80-88
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截止1949年,它经过了三次修正。所得税的实施,使得国民政府公务员的薪俸收入在法定范围之内有所减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日抗战的财政基础。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个人所得税为抗战的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战后继续开征所得税则值得商榷。因为财政的进步并不在于财政本身,而在于发达的经济和坚实的工业基础。国民政府时期落后的经济、薄弱的工业基础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就注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先天不足的早产儿,最终只会无疾而终。 相似文献
9.
清末新政之际,西方警察制度开始移建,警察薪俸依据“品位和等级”确定。奉天省地方政府据中央政府规定,思虑东北地区的特殊性,参酌京师警察待遇自行确定薪俸数目,以白银给付,待遇较高。民国初年,奉天省地方政府对警察待遇进行适度调整,仍与京师持平。两次直奉战争后,奉票严重贬值,警察群体薪俸的实际支付力下降,下层警察待遇几乎与社会雇工相等。张学良主政后,尝试提升警察待遇,因时局危急和“九一八”事变发生而效果甚微。清末至“九一八”事变前,奉天省警察薪俸呈下降趋势,内部存在两极分化现象。 相似文献
10.
章成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Z1):169-172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独立有助于三权分立制衡,保证司法独立,有助于正确的解释法律与维护宪法权威。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应当继续任职,不因其他非法定原因罢免。应当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与薪俸保障制度,确保其独立地开展司法工作。实践中法官独立思想得到了坚决地落实与发展,确保了法官的独立地位,有效维护了司法的稳定与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