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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球蛋白等,临床仍有很大的需求量,血液制品生产所需原料为健康人血浆,目前无替代物,提供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需由单采血浆站进行采集。供血浆者以农村人口为主,他们为输血和健康事业贡献爱心,应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爱。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极少数单采血浆站违规操作被曝光,给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加之对单采血浆行业的正面宣传甚少,造成了供血浆者队伍不稳定、原料血浆供不应求的状况。为保证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的数量和质量,保证献浆者安全,必须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避免质量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将“有偿献血浆”提升到跟“义务献血”一样的高度。这是一件于己于社会都有益的行为,不断壮大供血浆队伍,为人类的健康事业营造积极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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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昱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4):302-305
文章系统地从法律的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等方面阐述了血液制品一般缺陷致人损害侵权中如何适用产品责任的问题。文中重点指出,此类侵权同时属于医疗行为侵权,因此在因果关系上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也兼具督促医院及时保留血液制品残液之目的,建议对血液制品存在缺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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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的法律认定及慰抚金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海燕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3,(2):18-20
因输血导致受血感染丙肝、艾滋病等疾病已成为全球性的话题。在我国,因输血感染引起的法律诉讼也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对诸如此类案件的定性、因果关系的判断、归责原则的确立,甚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道循,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可道循,以致相同的案件会产生差距甚远或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本对输血感染疾病纠纷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性质,尤其对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属性,血站、医院与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受害的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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