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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海涛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
常识来说,信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信任对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对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誉等将成为信任的条件。但是,现代开放社会中面临的更多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交往通常面对的都是对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对信任的"不选择"或不作为,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巨大的信任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专门知识、体制和一种所谓商业精神的信任,这些信任虽然可以允许对象信息的缺场,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却是规则或契约信息的完全"在场",而非对主体本身的信任。孔子曾提出"不逆诈,不亿不信"的原则,即不随意臆测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则,这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任品质,这种无条件的信任的风险和风险的担当诚然需要社会正义来支撑,但这种作为道德的信任上升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却是必要而迫切的。 相似文献
2.
吕铖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152-160
税法中不确定概念下的理论空间以及税务行政的实践需求共同营造了税务行政裁量的制度空间,而不规范的税务行政裁量则为不规范的税收执法提供了操作机会。通过对税法文本中不确定概念理论缘由的寻求,以及税收征管中实践动因的梳理,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确有必要性。为达成税法运行各司其职中的彼此制衡,有必要强化比例性原则在税务行政裁量中的运用,以此限制税权介入纳税人私域的范围与限度,并提供明确化的宏观指引;利用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自制”与“规则之治”的双重品质,借助标准化的文本修正,为规范化的税收执法预设行为轨迹、构建外在制约并压缩裁量空间;以纳税人的同意权为基础,设计符合税法特殊性的程序规则,形成立体化的纳税人救济路径。最终形成税务行政裁量权积极运作与规范运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3.
经历20世纪60年代的动荡之后,人们了解到作为当时西方社会根本基础之一的自由主义并不足以成为完美无缺的意识形态,它所强调的普遍有效性是可以进行质疑的。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平的正义理论以对自由主义作出修正,这个有关公正或者说是正义的理论,着眼于处理分配公正的问题,并着重强调两大正义原则以及其优先性,从而建立起平等的自由主义。同时本文根据罗尔斯所立足的“平等”与社群主义做出比较。 相似文献
4.
蒋国保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2,(3):79-81
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分配正义观是建立在仁礼正义论基础之上的,它主要以礼义差等作为正义的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5.
见义不为现象的法律救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昕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2):131-134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定社会和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作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实行法律保护是救治当前道德冷漠现象的一剂良方,是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又进一步充实了法律的正义精神,是法律价值的全面体现。但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相应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推行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 相似文献
6.
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的要求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正当性来自于经济法事实与目标的不可预测性、实质理性目标的可证伪性、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 ,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 ,但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也有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7.
汤茂定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1(3):26-30
法律程序是与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而言的。法律功能与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匹配。法律程序的功能不可忽视。实现依法治国,应充分发挥法律程序的法治基础功能和正义实现功能,对法律程序的法律发展功能则不能要求过高。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不应过于理论化,应与实务相联系。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提高法律门槛,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一个结合点。有学者则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更着重德育教育,因大学法学院同一般的经济管理学院不同,大学法学院不能直接同市场上的法律职业接轨,它不是一般的法律职业培训学校。 相似文献
9.
陈少芳:汉族,1968年12月参加作。1984年开始律师执业,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他是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及主任,现担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及管委会主任,是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陕西省律协常务理事,宝鸡仲裁委仲裁委员。2004年被评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人民满意的法律工作者。曾为30余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金融、保险、税务等领域的合同法律事务。 相似文献
10.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包括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前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没有裁量、选择的余地;对于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等进行自由选择、自行斟酌。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是整个政府行政的核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说,正确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做到依法行政的关键。如何正确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基础、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在统计执法中怎样才能做到正确地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