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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2.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59-63
刑事政策轻缓化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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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本次修正案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大突破更多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现象的立法回应以及对社会公众激昂民意的安抚,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有所不符.本次修正案通过... 相似文献
4.
由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所决定,我国现行刑法典呈现出明显的重罪重刑的特点。这使得刑法典原本设定的限缩式的犯罪圈出现不断任意扩张的趋势,同时又陷入在重刑基础上再加大刑罚投入量的恶性循环。在不彻底动摇我国刑法典中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的前提下,就消减"重罪重刑"式的刑法典存在的上述弊端而言,需要对刑法典进行轻罪化改造。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即适度扩张犯罪圈,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中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即从总体上对已有的法定刑刑种作轻刑化调整,并为部分犯罪增加轻刑的法定刑档次,从而使轻刑的适用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为这些犯罪增加轻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何自荣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3):260-265
先秦法家在与儒家“礼治”的争论中提出“法治”思想,并与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的国家策略结合,变法图存的“法治”实践此起彼伏。其中最为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国由此迅速崛起并最终吞并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国家。秦帝国的建立是“法治”思想和实践的里程碑,大秦将集权专制和“法治”相互糅合,将法家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走向了崇尚暴力和滥刑滥杀的野蛮恐怖境地,导致天下怨叛,秦王朝二世而亡,君权至上最终将法治引向了集权专制的死胡同。 相似文献
6.
《明史.刑法志》记载"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行,未尝偏废也",明朝法律既有其猛烈重典的一面,也有用刑轻缓不失宽仁的一面,表现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明朝统治中国二百七十余年的历史充分证明:"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明朝社会的发展。对该原则予以分析可以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7.
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要做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但要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对于轻微犯罪要从轻处理,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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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6):100-102
在社会转型加速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对于轻微犯罪要从轻处理,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问题.该制度从西方舶来,其对传统的司法制度和思维模式具有很大的挑战.我国对这一制度的推广是从司法实践开始的.但因为我国对刑事和解缺乏立法规范,所以实践中对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并不统一.从刑事和解的本意、国外的经验和实践中的社会效果看,只要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刑事和解不仅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轻罪,而且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重罪. 相似文献
10.
曾振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商鞅在历史上是一位被深度误读的人物.对商鞅的核心思想与价值取向不可单纯以“刻薄寡恩”、“轻罪重罚”、“利出一孔”来综括,“比德于殷周”、“移风易俗”、“男女有别”、“以刑去刑”也是商鞅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道德文化,只是在仁义范畴的界定、仁义理想实现之途径、法与德的内在关系等方面,与儒家存在一些分歧.商鞅所言“去刑”,是指通过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壹刑”训导,使全社会有望进入“明刑”的理想境界.“去刑”的涵义为“明刑”,韩非称之为“明法”. 相似文献